供水許可證申請流程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材料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申請理由
(3)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點
(6)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7)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汙染物以及汙水處理措施;
(8)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2.對申請人申報材料的齊全性和合法性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現場勘查。
3.申請單位按照規定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者論證表。
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單獨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填報水資源論證報告表。
(1)涉水規劃設計年取用地表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萬立方米以下的;
(2)農業專案年取用地表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萬立方米以下的;
(3)城鎮生活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專案年取用地表水量20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
(4)其他專案年取用地表水量5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萬立方米以下的。
4.申請單位報專案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審查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5.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6.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決定批准取水申請檔案。
7.取水申請單位填報取水許可登記表,並透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開始建設單位開始建設取水工程。
8.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執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1)建設專案的批准或者核准檔案;
(2)取水申請批准檔案;
(3)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執行情況;
(4)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5)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執行情況;
(6)汙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7)試執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的蓄水排程執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9.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後,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供水許可證申請流程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材料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申請理由
(3)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點
(6)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7)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汙染物以及汙水處理措施;
(8)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2.對申請人申報材料的齊全性和合法性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現場勘查。
3.申請單位按照規定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者論證表。
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單獨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填報水資源論證報告表。
(1)涉水規劃設計年取用地表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萬立方米以下的;
(2)農業專案年取用地表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萬立方米以下的;
(3)城鎮生活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專案年取用地表水量20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
(4)其他專案年取用地表水量5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萬立方米以下的。
4.申請單位報專案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審查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5.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6.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決定批准取水申請檔案。
7.取水申請單位填報取水許可登記表,並透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開始建設單位開始建設取水工程。
8.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執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1)建設專案的批准或者核准檔案;
(2)取水申請批准檔案;
(3)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執行情況;
(4)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5)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執行情況;
(6)汙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7)試執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的蓄水排程執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9.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後,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