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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77422223843

    法規中的遊憩區定義 :

    1. 觀光地區:觀光遊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發展觀光條例)。

    2. 風景特定區:依規定程式劃定的風景或名勝地區(發展觀光條例)。

    3.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4. 國家公園: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而由內政部所劃定者(國家公園法)。

    5. 遊憩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割槽中的一種用地。指供國民遊憩使用者(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

    6. 森林遊樂區:在森林區域內,為提供遊客休閒及育樂活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定之遊樂區(森林遊樂區設定管理辦法)。

    資源屬性分類規劃 :

    自然資源• • 文化資源• • 產業資源• • 娛樂資源劃

    尺度分類的規劃 :(Gunn, 1988)

    遊憩區域之規劃可規劃為區域、觀光據點以及基地 (Region, Destination, and Site) 三種層級

    最小的尺度為基地尺度,其次是結合鄰近遊憩資源、設施與社群等所構成的觀光據點尺度,而區域尺度的規劃範圍則為國家、省或州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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