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的:1.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證由於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於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應該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3.信用證未生效;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後才能生效”。5.信用證密押不符;6.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7.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8.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二).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1.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後若干天內或見票後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貴司的要求.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 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 由於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3.如信用證中的裝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匯。(三).檢查信用證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準確。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其印就好的檔案上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相一致.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確?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證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確,將會給今後的收匯帶來不便。(四).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逾信用證規定裝期的運輸單據將構成不符點,銀行有權不付款.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幾點:1.能否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並按期出運;如來證收到時裝期太近,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與客戶聯絡修改。2.實際裝期與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3.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出運,以後各期即告失效;(五).檢查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交單。如來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若干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據不齊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1.信用證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2.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21天;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1.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2.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3.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4.申領出口許可證/FA產地證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5.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6.船期安排情況。7.到商會和/ 或領事館辦理認證或出具有關證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8.申領檢驗證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 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證等所需的時間。9.製造、整理、稽核信用證規定的檔案所需的時間。10.單據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據送交銀行後經稽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六).檢查信用證內容是否完整。如果信用證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麼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註明,並寫明是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 500號即<<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那麼,該電文是可以被當作有效信用證執行(七).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信用證一般是透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保兌行通知給受益人的。這種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比較安全,因為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通知行應對所通知的信用證的真實性負責;如果不是這樣寄交的,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特別注意:1.信用證是直接從海外寄給您單位的,那麼您單位應該小心查明它的來歷。2.信用證是從本地某個地址寄出,要求您單位把貨運單據寄往海外,而您單位並不瞭解他們指定的那家銀行。對於上述情況,應該首先透過銀行調查核實。
(一).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的:1.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證由於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於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應該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3.信用證未生效;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後才能生效”。5.信用證密押不符;6.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7.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8.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二).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1.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後若干天內或見票後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貴司的要求.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 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 由於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3.如信用證中的裝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匯。(三).檢查信用證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準確。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其印就好的檔案上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相一致.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確?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證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確,將會給今後的收匯帶來不便。(四).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逾信用證規定裝期的運輸單據將構成不符點,銀行有權不付款.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幾點:1.能否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並按期出運;如來證收到時裝期太近,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與客戶聯絡修改。2.實際裝期與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3.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出運,以後各期即告失效;(五).檢查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交單。如來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若干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據不齊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1.信用證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2.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21天;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1.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2.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3.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4.申領出口許可證/FA產地證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5.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6.船期安排情況。7.到商會和/ 或領事館辦理認證或出具有關證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8.申領檢驗證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 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證等所需的時間。9.製造、整理、稽核信用證規定的檔案所需的時間。10.單據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據送交銀行後經稽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六).檢查信用證內容是否完整。如果信用證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麼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註明,並寫明是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 500號即<<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那麼,該電文是可以被當作有效信用證執行(七).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信用證一般是透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保兌行通知給受益人的。這種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比較安全,因為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通知行應對所通知的信用證的真實性負責;如果不是這樣寄交的,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特別注意:1.信用證是直接從海外寄給您單位的,那麼您單位應該小心查明它的來歷。2.信用證是從本地某個地址寄出,要求您單位把貨運單據寄往海外,而您單位並不瞭解他們指定的那家銀行。對於上述情況,應該首先透過銀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