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商議本轄區扶貧工作中的各項事宜;
2、開通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0539—4885021),負責受理轄區內涉及扶貧工作的群眾舉報,能自行解決的自行解決,不能自行解決的向上級部門申請解決;
3、對貧困戶應納入未納入、不應納入但納入、應退出未退出、不應退出但退出的情況,監督委員會有權利召集涉及村的村兩委和扶貧理事會進行重新討論商定,同意無異議後,按照貧困戶新增程式(兩公示一公告)和退出程式(一公示一公告)進行,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5、對轄區內專案建設前的選定、初評,建設中的日常監督、工程推進,建成後的實際收益分配,專案資金撥付等工作,監督委員會有權利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召開開發區、村、施工方三方會議進行商定。
6、對小額扶貧信貸、富民生產貸、富民發展貸、富民農戶貸等金融貸款發放工作,監督委員會有權利進行監督,對貧困戶授信、辦理等方面存在問題以及騙貸、冒名頂替等行為的,及時召集涉及村的村兩委和扶貧理事會進行商定,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7、監督委員會商定後形成的有關事項,紙質版必須由扶貧辦主任、工作區書記、包工作區班子成員共同簽字後報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村級扶貧理事會工作職責及要求
1、按照網格化管理的要求,所有理事會成員劃分聯絡片區,每人代表村內一個區域,涉及扶貧工作相關問題,必須徵求所代表區域內的每戶群眾意見,同時負責區域內貧困戶的意見徵求、問題訴求等方面工作;
2、原則上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商議本村扶貧工作中的各項事宜,會議由理事會內村兩委成員理事召集,理事長主持,名譽理事長也要參加。如遇緊急情況,由村兩委提議或理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聯名提議也可召開。
3、對貧困戶應納入未納入、不應納入但納入、應退出未退出、不應退出但退出的情況,由理事會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商討,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上報村兩委同意後,按照貧困戶新增程式(兩公示一公告)和退出程式(一公示一公告)進行,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4、對專案建設前的選定、初評,建設中的進度監督,建成後的實際收益分配等工作,由理事會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商討,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上報村兩委同意後方可進行,理事會要對專案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交會議研究處理,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5、對小額扶貧信貸、富民生產貸、富民發展貸、富民農戶貸的發放,理事會要協助村兩委做好前期貧困戶家庭情況核實、授信,確需申請貸款的,由理事會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商討,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上報村兩委同意後方可進行,發現騙貸、冒名頂替貸款等問題及時提交會議研究,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6、理事會商定後形成的有關事項,上報村兩委研究透過,紙質版必須由涉及貧困戶、理事長、包村工作人員、村支部書記或負責人共同簽字;
7、如果理事會形成的意見與村兩委意見相沖突,逐級上報上級委員會裁定,裁定過程必須記錄在案;
8、本扶貧理事會只負責村內扶貧工作相關事宜,不代表村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
9、村兩委要對扶貧理事會工作提供場所等保障。
1、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商議本轄區扶貧工作中的各項事宜;
2、開通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0539—4885021),負責受理轄區內涉及扶貧工作的群眾舉報,能自行解決的自行解決,不能自行解決的向上級部門申請解決;
3、對貧困戶應納入未納入、不應納入但納入、應退出未退出、不應退出但退出的情況,監督委員會有權利召集涉及村的村兩委和扶貧理事會進行重新討論商定,同意無異議後,按照貧困戶新增程式(兩公示一公告)和退出程式(一公示一公告)進行,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5、對轄區內專案建設前的選定、初評,建設中的日常監督、工程推進,建成後的實際收益分配,專案資金撥付等工作,監督委員會有權利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召開開發區、村、施工方三方會議進行商定。
6、對小額扶貧信貸、富民生產貸、富民發展貸、富民農戶貸等金融貸款發放工作,監督委員會有權利進行監督,對貧困戶授信、辦理等方面存在問題以及騙貸、冒名頂替等行為的,及時召集涉及村的村兩委和扶貧理事會進行商定,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7、監督委員會商定後形成的有關事項,紙質版必須由扶貧辦主任、工作區書記、包工作區班子成員共同簽字後報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村級扶貧理事會工作職責及要求
1、按照網格化管理的要求,所有理事會成員劃分聯絡片區,每人代表村內一個區域,涉及扶貧工作相關問題,必須徵求所代表區域內的每戶群眾意見,同時負責區域內貧困戶的意見徵求、問題訴求等方面工作;
2、原則上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商議本村扶貧工作中的各項事宜,會議由理事會內村兩委成員理事召集,理事長主持,名譽理事長也要參加。如遇緊急情況,由村兩委提議或理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聯名提議也可召開。
3、對貧困戶應納入未納入、不應納入但納入、應退出未退出、不應退出但退出的情況,由理事會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商討,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上報村兩委同意後,按照貧困戶新增程式(兩公示一公告)和退出程式(一公示一公告)進行,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4、對專案建設前的選定、初評,建設中的進度監督,建成後的實際收益分配等工作,由理事會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商討,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上報村兩委同意後方可進行,理事會要對專案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交會議研究處理,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5、對小額扶貧信貸、富民生產貸、富民發展貸、富民農戶貸的發放,理事會要協助村兩委做好前期貧困戶家庭情況核實、授信,確需申請貸款的,由理事會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商討,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上報村兩委同意後方可進行,發現騙貸、冒名頂替貸款等問題及時提交會議研究,並妥善處理因該項工作引發的矛盾及信訪等問題;
6、理事會商定後形成的有關事項,上報村兩委研究透過,紙質版必須由涉及貧困戶、理事長、包村工作人員、村支部書記或負責人共同簽字;
7、如果理事會形成的意見與村兩委意見相沖突,逐級上報上級委員會裁定,裁定過程必須記錄在案;
8、本扶貧理事會只負責村內扶貧工作相關事宜,不代表村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
9、村兩委要對扶貧理事會工作提供場所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