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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陽光屋

    筆者代理過的離婚案件中,有大約2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暴現象。當然,這也是受害者們的一塊心病,她們未必願意主動訴說。

    筆者都是在談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時,含蓄地問一句:有無存在出軌、家暴等過錯。

    她們確實把律師當做救命稻草一般牢牢抓住,覺得法律是維護她們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

    家暴類問題,找居委會,居委會有的會給男方打個電話做思想工作,稍微負責任點的,會給你上門調解一下。不過調解並沒有太大作用,如果靠勸能勸好的話,世界上還需要警察干什麼。

    然而你找了警察,警察也只不過給你調解——所以,你找了警察似乎也沒什麼卵用。

    在有些小地方,誰的家裡有矛盾,還會成為人家茶餘飯後的談資和笑柄,也就是傳說中的——好事不出門,壞事成千裡。根據筆者的觀察,大多數遭遇家暴的女性朋友,應該還是比較注重這方面隱私的,並不希望家裡事被人當笑話一樣看待。

    講點實在的,如何應對家庭暴力。

    首先分析一下,存在家庭暴力的男性,大概是什麼個情況。

    首先,大男子主義,覺得自己是一家之主,可以為所欲為,別人必須對自己完全服從。

    其次,有著惹不起的“自尊”,當然,這個自尊未必表現為面對困難的勇氣和事業上的進取心,而是表現為誰都不允許惹我不高興,誰讓我不高興我搞死誰。

    第三,在外面基本都比較窩囊,或者比較虛偽,看起來像是個老好人,或者斯文人,沒什麼存在感。但是回到家,總能把自己的不如意和怨念,發洩到自己家人身上。 如果你對他提出一些善意的批評意見,就會被視為對他的侮辱和鄙視。

    第四,用肢體或者言語暴力,來維護自己一家之主、大男子的自尊,不講道理,不管對錯,總之在這個家裡,自己是個至高無上的存在就是了。

    第五,如果他有點小錢,或者做出了些小成就,就更加牛逼的沒邊了,上述症狀會繼續加重。沒準在帶些沾花惹草,找找別的女人什麼的。

    在筆者眼裡,這樣的男人真不是東西。

    真正的男人,應該是一個家裡的頂樑柱。在外對人要謙和;低調,工作要勤勉、盡職;對待妻子的批評,要虛心接受,實事求是改正錯誤;對待孩子,要循循善誘,給予關懷。

    然而,不幸的是,遇人不淑。

    對待這樣的情況,法律上的途徑,其實是非常有限的。雖然婚姻法裡跟你說了找居委會、找公安,然而並沒有太大卵用。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跟常規的離婚相比,就家暴這個因素也享受不到太多的賠償。

    一方面是家暴認定起來比較麻煩,偶爾為之的基本不去報警;報警了未必去做驗傷;驗傷了未必有結果,有了結果也不一定馬上等同於家暴。即便最後給你認定上了家暴,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損害賠償,視情節嚴重程度,也就在3萬-5萬左右的樣子(除非另行提人身損害侵權之訴)。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更何況,家暴之中,還有許多是言語暴力、思想暴力(給你灌輸些侮辱、歧視性的思想)、冷暴力(拒不溝通),這些就更加沒法主張了。

    至於大家經常在影視作品中見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把它理解為一個賠償專案,不要從漢語詞彙的精神損害去理解),大多數情況下也只能在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中作為身體受傷的賠償。不是說精神不高興了,心裡不舒服了,馬上就能要到賠償。

    如果真的遇到了這樣的情況,筆者建議,還是早離婚為妙吧。財產該分割的分割,孩子歸女方比較好,該要的賠償雖然不多,但還是要主張。

    當然,這些內容應當就事論事,上實錘,揭露對方的惡劣行為,讓讀者自己進行評價。

    如果你也有家人或朋友遭遇了家庭暴力,面臨一個不幸的婚姻生活,筆者建議早點解脫比較好。

    上述建議和分析作為公益普法,是免費送給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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