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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夯七婚戀指導

    推卸責任,很多時候是人們的一種下意識的行為,在心理學上我們把這個稱為“自我服務偏差”。美國心理學家韋納也曾經指出,自我服務偏差是由個人長期養成的較為穩定的歸因傾向決定的。人們在進行歸因的時候很對自己有一種保護的意識。

    歸因傾向主要是由三方面的內容構成的:

    第一,內因與外因。人們在取得某項成績的時候,如果歸之於內因,則常常會有一種自豪感,給自己鼓舞,而若歸之為外因,則會減少成功的喜悅感,認為自己的成績是僥倖得來的。人們自身總是有著一種自我肯定的傾向,因而很多時候常常帶有主觀性的將成功歸之為內因,對於失敗,則會歸之為外因,這樣可以減少心理落差的不適應感。

    第二,穩定因素與非穩定因素。人們往往會將成功歸之為穩定因素,而將失敗看做是由不穩定因素造成的,這樣就意味著自己在正常情況下是可以取得成功的,而之所以會失敗,則是由於出現了意外的因素。

    第三,可控因素與不可控因素。人們習慣地將成功歸為可控因素,失敗則是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這實際上是一種推卸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旦意識到或者預測到未來這件事將不會和自己有任何關係,就有立即開始推脫掉與之有關的一切責任。責任推卸其實很多時候也是一種自騙型心理防衛機制。這是一種消極的的行為反應,含有自欺欺人的成分。當個體動機、行為不符合社會規範,就會努力尋找符合自己內心的需要,從而掩蓋自己的過失,推卸責任。

    推卸責任必將延誤解決問題的時機,也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遇到事情應該主動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在最短的時間內想辦法解決問題。

  • 2 # 青音約

    每一種思想及行為的產生都是有很多原因的,同時每個人的原因也各不相同,甚至當事人也意識不到某些環境因素對自己產生的種種影響。對經常於推卸責任的人來說,可能有以下這麼幾種原因:

    首先就是具體事情的影響。一件事的重要與否,每個人的認知不同。當你覺得一件事是大事的時候,你就更可能審慎的看待,同時儘量避免可能的責任,當不好的結果發生,你更有可能推卸責任。因為每個人認知不同,所以你覺得的小事對別人就是大事,所以各種各樣的情況,別人都有可能推卸責任。

    其次就是習慣思維,當你習慣的推卸責任了,那麼這個人就可能被理解為一個缺乏責任感的人,推卸責任也就是常態。無論什麼事,已經無法接受承擔其中的責任了。第三就是環境影響,責任來臨的時候,是放鬆的環境,還是領導在場等等,有時候環境的壓力會讓你歸因為事情本身重要,這樣更可能推卸責任。

    對於原因,其實有太多了,甚至學校的教育,家長對孩子的一言一行的影響,都可能對人的責任意識造成潛移默化的培養。所以對於一個習慣推卸責任的人,無需問理由,家庭、社會、教育與環境種種理由等等。人是複雜的社會動物,不是說同一個心理現象或者行為就有一樣的解釋,即使是一樣的理由,影響的方式有很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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