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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匯眾天下張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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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聖修緣
1、繼承,意味著母親已經過世?可以直接去房地產管理部門詢問,需要什麼材料做相應的準備即可,當然還有相應的稅費需要交納。
2、繼承存在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不同的方式,所需材料不同,更要根據當地房產部門的要求提供,如果房產部門要求奇葩,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
3、如果母親在世,則屬於贈與,應當是辦理公證,具體還得諮詢相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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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學1993
【一】繼承時間
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為繼承開始時間,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遺產範圍
要確定你所說的物業是否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遺產。
【三】繼承權的取得
法定繼承權主要基於三種: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扶養關係。
遺囑繼承權的取得需滿足兩要件:有法定繼承權、遺囑合法有效,如果是有效遺囑,裡頭沒有分給你財產,那就不能繼承。
注意:滿足上述條件後,還需要滿足兩個要件:
1.未放棄繼承權。
2.未喪失繼承權。有幾種事由,可自行查閱。
【四】繼承順序
根據《繼承法》規定,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還有剩餘遺產的,按遺囑或遺贈繼承,再有剩餘的,才是法定繼承。
【五】繼承原則
插一嘴,如果選擇繼承,就是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一併繼承,當然義務承擔方面會以繼承遺產份額為限。
【六】法定繼承
當經過上述所有環節或者有法定情形出現,就輪到法定繼承出場。以父母、子女、配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胎兒、代位繼承人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優先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才輪到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注意:孫子女並沒有繼承權。
【七】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
原則均分,特殊情況如下:
1.基於照顧弱者原則,對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2.基於激勵機制原則,對盡主要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多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一方),可以多分。
3.基於事後懲罰選擇,對有扶養能力和條件卻不扶養被繼承人的,應當不分或少分。
【八】注意
根據繼承法規定,當依據繼承取得財產後,無需登記,即可取得,但若不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繼承完畢後,要做好相關補充宣示登記,以免後顧之憂。
【九】總結
針對題主的問題,根據上述內容可自行分析,關於在具體辦理時候的具體手續問題,在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時自會收到提醒,題主大可不必擔心。如若還有其他疑問,可@我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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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話要說886
那這類物業,可以有工廠,商店什麼的產業。以前是由母親管理經營,現在母親去逝了,這份產業(物業)沒有有來管理經營,而需要後代來繼承。但原先的產業(物業)法人,各種證件都是母親,要繼承繼續經營,就得更改成自已的各字,由自己做法人,管理才合法,業務才能開展,包括與很行賬務往來才能繼續。
這就好像家庭企業,兒女可能在企業裡工作,也可能不在。和家庭房產類的財產,也是一樣,父母在世時,房產證上戶主是父母,兒女是住房人,共有人,有時也可能不是房產的共有人。
所以,這一變更,就得進行改名,改成兒女自己的。但這變更改名,本來是社會人都明的都讓可,父母的財產是兒女的,可就是在法律上不認可,就得改名。
按這個明擺著的理,別人外人是對這種財產拿不走的,本來簡單的給改一下就得。可不行,必須得有依據的,把讓明兒女和父母關係的材料拿到相應的辦理部門,辦下(也叫批准)才行,才能合法。(這種事,每家人每個人都要遇到,煩人)。
為什麼每個人都要遇到?
這題上說的父母的房產,物業,到父母走了,要改成兒女名,遇到。
現在改了兒女名,幾十年後,下一代兒女,又得改。
一個“改”字,得一代人改一回,一代人改一回,一代人去認證一回,就差“親子鑑定”證明,DNA鑑定書了。改,改……改…………
回覆列表
這問題太專業了。
一,見議去找一下律師協助辦理。
二,去戶籍地,辦理證明你母親是你母親這話怎麼還這麼彆扭,拿著證明去房產管理所。
三,在房產變更資訊去辦現變更,交稅與變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