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養雞場是無需要辦理證件
如涉及到珍禽,需要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如果是大規模的養殖場,到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
辦理程式
(一)申請單位(個人)備齊上述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報材料經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簽署意見後,向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廳視窗申報;
(三)馴養繁殖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省林業廳稽核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並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省林業廳批准,到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銀行收費視窗繳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工本費;
(四)申請人持交費憑據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廳視窗領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第六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佈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定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定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定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定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燻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裝置:
(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裝置;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裝置;
(三)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裝置、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裝置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裝置;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第八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第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普通的養雞場是無需要辦理證件
如涉及到珍禽,需要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如果是大規模的養殖場,到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
辦理程式
(一)申請單位(個人)備齊上述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報材料經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簽署意見後,向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廳視窗申報;
(三)馴養繁殖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省林業廳稽核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並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省林業廳批准,到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銀行收費視窗繳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工本費;
(四)申請人持交費憑據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廳視窗領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第六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佈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定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定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定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定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燻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裝置:
(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裝置;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裝置;
(三)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裝置、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裝置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裝置;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第八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第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