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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重湖疊巘清嘉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5號 )要求,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且符合《華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規定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結算代理人),可以對本機構受託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

    本通知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符合《華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規定的各類境外投資者。

    二、結算代理人對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境外投資者的外匯衍生品交易,限於對沖以境外匯入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外匯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當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境外投資者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品敞口進行調整,確保符合實需交易原則。

    三、結算代理人對境外投資者辦理的外匯衍生品型別,包括《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規定的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

    根據外匯風險管理的實際合理需要,結算代理人可以為境外投資者的外匯衍生品業務靈活提供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反向平倉和差額結算的幣種及結算參考價執行《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規定。

    四、境外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業務所涉及的外匯收支,透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規定的專用外匯賬戶辦理。

    五、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遵守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統計報表及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2〕12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7〕4號)等規定履行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義務。

  • 2 # 英方

    首先從產業鏈來講機構要定義清晰。

    產業鏈結構:

    第一層級,中央銀行

    第二層級,商業銀行

    第三層級,流動性供應商

    第四層級,經紀商,零售商,訂單成交技術公司

    第五層級,代理商,基金公司(對沖基金,養老基金等)

    第六層級,一般零售商,交易者,投資者

    訂單源頭是從最底層開始發起的,然後每一層級都要在上一層級交保護費,到了中央銀行透過利率和貨幣供應量來調節整體貨幣政策。所以說要問機構如何參與那從這個產業鏈角度看,除了最底層其他都是機構,只是機構性質不同,出發點不同。

    一,中央央行機構

    目標:維持經濟增長,維持貨幣穩定,維持充分就業分別對應GDP,CPI,就業情況的觀察。這裡稍微補充(偏向通脹CPI屬鷹派,偏向就業是偏鴿派)。

    而中央銀行主要透過調整利率,調整貨幣供應量來達成目標

    二,商業銀行機構

    目標:執行中央銀行,透過各項業務獲利。

    商業銀行透過國際貿易,大宗商品等金融類業務獲利,而外匯也是當中工具之一。商業銀行會根據央行利率,貿易業務等進行操作,

    例,豐田一批車要到美國然後結算,匯率差就會透過日本或者美國的商業銀行進行對沖,為了維持結算匯率儘量靠近豐田的要求,商業銀行會動用儲備使即使在上漲的美元兌日元在幾小時內下跌,等結算完再釋放恢復上漲

    三,流動性供應商

    四,經紀商,零售商,訂單成交技術公司

    五,代理,基金公司等

    相對於個人或者私人部分有資金的體量根據圖表,或者資訊進行資金運營,對沖操作,套息交易套利交易來獲取利潤

    六,零售交易者,投資者

    就體量,成交規模等劃分這一層級就不算機構了,更清晰的定義是個人透過外匯市場在銀行,或者持牌機構根據價格的漲跌買賣進行獲利。

    從整個產業鏈來說,機構都會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介入市場。而作為個人需要獲利的確要更多關注上游的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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