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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蘭愛攝影

     一、該被拆遷公房房屋屬於遺產範圍,應按中國《繼承法》相關規定處理。(一)房屋承租權屬於中國公民的可繼承合法財產的範圍,這與中國《繼承法》及相關規定並不矛盾。中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第(七)項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也屬於合法財產範圍。被繼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權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型別且受法律保護,其當然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一般民法理論,房屋承租權屬於依附於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的範圍,其含有財產權內容,對合法承租人來說含有財產利益。基於此,中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二)中國法律對公房使用權是否允許繼承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相關的行政規章並非明確且有的已經失效,其也只是參照依據而非審理的直接源淵。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房承租權及其附屬利益的繼承已成為生活中的現實,無論是房屋管理部門、拆遷部門或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實際上大部分都是按繼承問題操作的。(三)公房產權單位對把該房款補償給原承租人又沒有異議並已實際棄權,而且相關法律也規定承租人有權獲得獲得拆遷補償。因此,為維護原承租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司法最終裁決原則依中國《繼承法》解決本糾紛比效合理。二、實際佔有人並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遷補償款並沒有法律依據。(一)中國《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對承租人進行相關安置;根據相關行政規章綜合分析,被繼承人去逝後變更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為:與被繼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本市無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但實際佔有人已無法符合上述條件。(二)實際佔有人的的戶口是否遷入被拆遷房屋與其是否應獲得全部或部分補償款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在現實生活,有房無戶、有戶無房、一房多戶或房戶分離的情形十分常見,僅以作這拆遷補償以據即既不合理也無法律依據。如國務院法制辦和建設部負責人解答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時就指出: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標準,在實踐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基於此,不能只憑戶籍或佔有(或居住)而當然認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權或享有拆遷補償款的權利。綜上所述,在原公房承租人未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情形下,因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發生,因而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權及可期待收益在拆遷之前就已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當所涉及公房拆遷時,相關補償款應由所有繼承人享有。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

  • 2 # 七七七小二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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