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時,享受當地對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
二、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三、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四、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五、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並且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六、享受國家撫卹和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物件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其中,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參照《優撫物件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七、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八、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和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
十、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係或聘用關係。
十一、經組織批准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滿5年不滿12年,以及工作不滿5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人意願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退出(不含退休、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轉制前入伍),工作期間(含轉制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1)獲得一等功(含)以上獎勵的,增發15%;
(2)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3)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獎勵的,由消防員所在單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十二、消防救援人員(轉制前入伍)符合條件的,可申領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和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並由所在單位參照轉制前標準發放。
十三、消防救援人員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一、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時,享受當地對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
二、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三、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四、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五、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並且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六、享受國家撫卹和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物件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其中,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參照《優撫物件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七、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八、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和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
十、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係或聘用關係。
十一、經組織批准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滿5年不滿12年,以及工作不滿5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人意願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退出(不含退休、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轉制前入伍),工作期間(含轉制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1)獲得一等功(含)以上獎勵的,增發15%;
(2)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3)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獎勵的,由消防員所在單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十二、消防救援人員(轉制前入伍)符合條件的,可申領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和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並由所在單位參照轉制前標準發放。
十三、消防救援人員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