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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夜風新疆生活遊記

    如題,一,根據法律規定解釋,上下班途中就是居住地到工作單位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如果不是必經之路夠不上,

    二,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 2 # 使用者地球上望月

    關於工傷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其實,是一個比較之既抽象也模糊的認定過程。

    首先,關於工傷這範疇,我們應該正確的理解和認識工傷認定中存在的幾個概念,一是工傷認定的標準及範圍,二是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三是工傷賠償款的標準。就從這個意義上講,那麼,工傷的認定標準及範圍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工傷認定及傷殘鑑定和工傷賠償,是我們國家及政府的一項行政事務,是由政府主導的一項法規性工作,也就是在實踐中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並非某一個人每一個人的主觀想象所能左右的。

    但是,至於工傷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這是工傷認定標準及範圍之具體中的抽象性。就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存在有點模糊,在以往的許多案列,可能存在非此即彼了?工傷認定標準及範圍中”在上下班途中,遭遇到意外事故的”,在這點上,比如甲乙丙三人在同一個廠上班,甲乙丙三人分別住在外面之距離存在1公里,兩公里,三公里甚至幾十公里之不同,而認定可能也沒有同一和統一的標準,同樣也是員工上下班的必經之路與路徑。還有,廠裡有員工宿舍安排住宿的既定條件,而甲乙丙和其他在廠住宿的員工不一樣,由於其他原因而非要在外面住、也有不得不到外面住的客觀現實,無異給上下班途中的絕對認定帶來不小的認定難度,還有諸如各自上下班的路徑,也可能成為既成上下班必要路徑,可能往往導致各執一詞,僵持不下,大有對薄公堂之勢或難以協調解決,可能存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理,但至少一點必須保證,不得惡意之無理取鬧?

    如果要更好回答並幫助到題主,建議多向專業律師,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諮詢瞭解,多看看工傷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中類似的個案,在合情合理合法的範疇內得到解決。

    願所有工作人員工作順利,平平安安。

  • 3 # 蕪工

    這個問題是大家熱議的一個問題,很多人認為我們生活中常常會遇到很多事情,例如我上下班的時候,我被樓上掉下東西砸倒了,我被蛇咬到了,或者我自己摔倒了,那麼這些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這個問題可能要值得大家關注了。以上的問題全部都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因為認定工傷有一個很嚴格的一個規範,它必須要滿足三個條件,而且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是在上下班途中;

    第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第三,是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

    它必須要滿足這三點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那麼,如果工傷認定的賠償流程是有四個步驟的:

    第一個,是30日內要求公司單位申請工傷認定;

    第二個,是社保部門稽核作出決定;

    第三個,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第四個,是有了工傷認定書、鑑定書就可以相應享受工傷待遇。

  • 4 # 打聽生活

    這個問題基於“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來提出的,通常在認定工傷中,上下班怎麼定義、以及這個途中如何確定,是常見的問題,那我們就分別來說一下!為了便於理解,先說途中,再說上下班。

    一、途中:這個就是員工的上下班路線的問題,判定通常更具必要性來確定。

    1、員工的上下班路首先是有明確路名的的道路。

    2、該路程必須是公司與員工住處之間的必經之路,如果因員工主觀原因繞道很遠的【修路等客觀原因除外】,也容易不被認定為工傷。比如說員工下班後繞去較遠的商場買東西,然後再回家,這就不屬於必經之路了。

    二、上下班:通常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都會有約定上下班時間點,或者根據員工以往常用的上下班時間來確定。那麼問題來了,上班前、下班後究竟多長時間內才算有效的上下班時間呢?這個就要結合“途中”來定,一般根據員工走路或者透過交通工具所必須花費的時間來定。比如半小時走路的路程,員工已經超出1個小時了,那肯定不能算上下班有效時間了。

    總之,大部分情況下,這種情況還是會被認定為工傷的,不管怎樣,我們在上下班途中還是要注意交通安全。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 5 # 小懂說職場

    "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為了上下班而往返於工作場所和家之間。

    根據實際情況,員工不一定只有一處住所,而且因為工作性質的不同,工作場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個地方,而既使家和工作場所只有一處,我們往返於住所和工作場所之間也不一定只有一條路徑可供選擇。

    因此只要是在我們為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即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由此,對於“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過於機械,不能理解為最近的路線,不能理解為職工平常較多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的上下班路徑。

  • 6 # 大聲說話1969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根據規定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即要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否則無法認定工傷。再說上下班途中最好的是上下班正常時間在家庭和單位之間的正常路線,這是最無歧義的。如果非正常時間,非正常路線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單位提供充分證明證明是在上下班途中。注意此途中不能無限擴大,比如上外地探親訪友回來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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