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普工業用電是非工業用電和普遍工業用電的合併簡稱。
現行銷售電價類別劃分作如下:
(1)居民生活:凡屬城鄉以居民家庭(以公安機關登記戶口薄為準)為單位的生活用電,均執行居民生活電價。但是:凡利用居民住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電,不執行居民生活電價。
(2)非居民:除居民生活用電以外的照明用電,均執行非居民照明電價。例如:機關、部隊、醫院、學校、幼兒園、福利院、養老院等。
(3)商業:凡是從事商品交換的經營行為,均執行非居民照明電價(包含生活起居)。
(4)非工業、普遍工業:凡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練、烘焙、熔焊、電解、電化的試驗和非工業生產,均執行非工業、普遍工業電價。
(5)大工業:凡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煉、烘焙、熔焊、電解、電化的一切工業生產,且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均執行大工業電價。
(6)農業生產:凡屬農田排澇、灌溉、電犁、打井、打場、脫粒、飼料加工等(非經營性)、防汛臨時照明用電,均執行農業生產電價。
(7)貧困縣排灌:屬於國家級貧困縣的農田排灌,執行國家核准的貧困縣排灌電價。
(8)將各電價類別的內容按大範圍界定,對於混合、交叉使用者客戶按單一電價界定。如工商戶,按營業執照主營專案確定。
非普工業用電是非工業用電和普遍工業用電的合併簡稱。
現行銷售電價類別劃分作如下:
(1)居民生活:凡屬城鄉以居民家庭(以公安機關登記戶口薄為準)為單位的生活用電,均執行居民生活電價。但是:凡利用居民住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電,不執行居民生活電價。
(2)非居民:除居民生活用電以外的照明用電,均執行非居民照明電價。例如:機關、部隊、醫院、學校、幼兒園、福利院、養老院等。
(3)商業:凡是從事商品交換的經營行為,均執行非居民照明電價(包含生活起居)。
(4)非工業、普遍工業:凡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練、烘焙、熔焊、電解、電化的試驗和非工業生產,均執行非工業、普遍工業電價。
(5)大工業:凡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煉、烘焙、熔焊、電解、電化的一切工業生產,且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均執行大工業電價。
(6)農業生產:凡屬農田排澇、灌溉、電犁、打井、打場、脫粒、飼料加工等(非經營性)、防汛臨時照明用電,均執行農業生產電價。
(7)貧困縣排灌:屬於國家級貧困縣的農田排灌,執行國家核准的貧困縣排灌電價。
(8)將各電價類別的內容按大範圍界定,對於混合、交叉使用者客戶按單一電價界定。如工商戶,按營業執照主營專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