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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住房,樓的四周沒有任何地方屬於我們居民的,單元門出來就是大道,只是道邊的一棟樓。沒小區,連一棵草也沒有屬於我們的,以前沒物業費,從16年換物業了,讓我們從2000年補交物業費,該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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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說天評地鹽城哥

    對你的提問不是很清晰,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解答一下啊。因為是16年換物業公司還是16年前的物業是免費的,這一點上都沒說清楚,很難說你的物業費是如何交,交給誰。

    但是,從16年換物業這個單純的事件來說。

    1.如果以前是業主聘請的物業公司,那物業費是理所當然應該交給前物業的。2016年以前的物業服務企業才是為你們提供服務的主體。以前的費用和新物業無關。

    2.如果2016年前是屬於社群管理的物業,一般來講,社群接手前應該通告物業費的標準。不管做的好不好,應該繳費。如果社群接受的物業沒有貼出收費公告,那應該是社群自己貼了資金去管理,居民無需繳費。當然這種服務也就僅限於樓下垃圾的清運。

    3.如果新物業強行索要2000年到2016年的物業費,這是於法無據的。2016年前,新物業公司並沒有提供任何的服務,自然也就沒有任何理由享受前任的收益。新物業只能收取2016年以後的服務費用。

    4.如果是前任物業索要2000年到2016年期間的費用,那倒還是情有可原。畢竟那是多少提供了垃圾收集清運。只要是合同約定的費用,那就按照合同給付,超出合同部分的費用可以拒絕,這是理所當然的。

    5.如果是前任物業服務不到位,一定要有有力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服務的瑕疵對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否則你是需要按照全額繳付物業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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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太陽E10000

    這種提問通常提問者也是知道毛病在哪裡的,所以提問時故意隱去細節,以求得回答中獲取點安慰罷了。不可能是新物業公司平白要求你補交2002年開始的物業費吧。可能的情況是你以你自己認定的理由沒向老物業交過物業費,老物業退出時將相關權益轉給了新物業,也可能要你補交的是類似維修基金之類的而非物業費。

  • 3 # 對事不對人而已好嗎

    反正我16年買二手房時因為物業不作為,小區業主都沒交物業費,物業一直都在,然後17年老物業退場新物業進場,新物業通知交物業費,但按照新物業進場時間收的

  • 4 # 扛得住0809

    肯定是你們很多年前就沒交物業費了,前物業公司欠了一屁股債,這個物業公司接手,手裡不僅沒錢,還有一大筆債務。你們當然該補交

  • 5 # 嘰裡咕嚕小老頭

    第一:物業公司是新招來的,還之前的物業沒有任何的關係,那麼新的物業公司的物業收費就應該從入駐小區的第一天開始算起,不管之前業主有沒有交過物業費和現任的物業公司都沒有任何的關係,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補繳物業費的。

    第二:現任物業是從上家物業公司接手的,那麼現任的公司就是上任物業公司的延續,新的物業公司的物業費就要順著上任公司的往下延續,對於上任物業公司服務期間的業主拖欠的物業服務費也可以進行收繳。這種情況下如果上任物業公司從2000年就開始對業主進行服務而業主又沒有交過物業費,那麼從2000年可是補是可以的。對於沒有欠款的業主則不用補繳。

    物業公司是給業主服務的,我們找物業公司過來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提升我們的生活質量,業主和物業之間也是互惠互利的,所有問題都應該坐下來協商解決,而不是弄得和仇人一樣。

  • 6 # 火星探索

    物業公司未按合同服務與業主,業主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業主有權拒繳相應的物業費,但應該有證據來證明物業服務不作為,如衛生,綠化,小區治安,甚至小區公共區域維護保養,還有有無提供業主活動室,還有普遍存在的物業問題;賬目從不公開,業主維修資金未經業主同意被惡意套用,小區亂收費,停車費等等!!!大部分小區物業都未能把業主合法利益放在眼裡,它們總是自以為是地以變相代替政府“管理者”的面目來面對業主,而不是以服務者的姿態服務業主,所以,很多年以來很多地區物業與業主關係普遍搞得很僵很僵,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越來越多越來越激化,所以,政府,人大應該儘快出臺讓雙方比較滿意的新的“物業法”,否則物業與業主的合法利益無法繼續得到保障。

  • 7 # 求知研學

    第一,你那是公產房還是商品房。第二,誰聘請的物業公司,有沒有通知業主委員會。第三要有物業合同,以合同為準。物業公司收物業費必須得與業主籤合同,有價格和服務範圍。你可以看看物權法,然後聯合其它業主拒絕交物業費。物業要是收不上來物業費會走法律程式,但他提供不了以上的這些東西肯定贏不了。物業公司也不可以對業主停水停電停電梯,你不用怕他們如果有停水停電停電梯你就打12345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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