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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寫你的名字也會有你的一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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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穎想法律故事會

    這個問題其實不簡單,要想弄清楚,必須將其中的基本原則和例外情況都進行說明,才算全面,也才能讓更多人受益,瞭解婚後購房的一些法律規定,提前做好規劃。

    首先,必須明確,中國婚姻法裡面以婚後夫妻財產共有製為基礎,同時,認可和允許夫妻財產約定製。什麼意思呢?即,婚後財產的歸屬,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通常都自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例外。比如,夫妻一方的殘疾人補助金、退伍軍人的傷亡保險金等,都屬於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其次,問題中說,婚後買房,如果沒有任何特殊約定,那麼,自然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是房產證上只出現一個人的名字,也沒關係。只要購房時間是在結婚證時間之後,就被視為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通常情況下,就是共同財產。

    第三,但是現實中情況很複雜,而且還常常有雙方父母的資助和參與,因此,要是想將婚後購買的房屋安全地歸為共同財產,那麼,還是需要將一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今後的爭議。

    第1, 如果房屋是婚前購買,婚後共同還貸,房產證在婚後辦理,那麼,要看房屋在誰的名下。並非一定認為為共同財產。第2,男方或女方的父母在子女婚後,為購房出資,要看房產權落在誰的名下。並非房屋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還要考慮父母的份額。第3,購買經濟適用房,拆遷房等情況,也要看夫妻雙方當時的情況,並非一定都是共同財產,還要其他家庭成員的貢獻。第4,當出資父母對房屋產權有要求時,還要兼顧他們的想法,並非房屋都屬於夫妻雙方。

    最後,綜上,關於如何認定婚後購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大家明確一點,只要是自己自力更生,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其共同所有的性質基本可以確定,沒有爭議。但是,如果牽扯上父母,或其他因素,那麼就變得比較麻煩。對此有了解之後,希望各位能在解決此問題時,做出正確的選擇。

  • 2 # 好好的201805405

    如果是夫妻的錢來買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父母贈與就不是了,如果一方公正為婚前的錢來買房,就也不是共同財產了。要來出錢的人是誰。

  • 3 # 童律師會客室

    一般認為,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單方還是雙方,都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多種情形下,婚姻期間所購買房產並不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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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其原因在於中國《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共同構成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中國實行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婚姻法》第17條)、約定財產製(《婚姻法》第19條)相結合的夫妻財產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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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共同財產制,也就是《婚姻法》17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主要包含夫妻雙方的勞動、投資所得,以及未明確給個人的繼承或贈與所得;

    而且財產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也就是說雙方對共有財產的權利是相同的,而一般不考慮各方對共同財產積累的貢獻大小、實際開支的多少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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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約定財產製,指夫妻雙方以協議形式,將某項或某些財產確定為一方所有或分別所有的制度。

    《婚姻法》第19條明確規定了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否則應認定為共同財產。這種約定不能對抗一方的對外舉債,除非債權人知道這種約定。同時,對夫妻財產約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只有公證才有效,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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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財產製裡還有重要的一條,即《婚姻法》第18條“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等五種情形,也就說盡管在婚姻期間,夫妻一方仍有屬於個人的財產。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結婚後買的房子,無論寫誰的名字並非都是共同財產,例外情形就可能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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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以下情況:1. 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如婚前個人存款或者股票等有價證券在婚後轉化為買房,則屬個人財產;

    2.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房子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屬於該子女個人財產;

    3. 夫妻對所買房產約定為個人財產,則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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