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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54027096568

    根據770號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16號令、843號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專案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專案,不得強制要求招標。

    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專案,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也就是說,此處的“等”字含義為煞尾功能,而不是列舉未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僅指勘察、設計、監理,不包括其他。

    關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一直有部分從業人員對“等”字的含義有所誤解,認為屬於列舉未完,工程建設專案的環評、造價、審計等諮詢專案也屬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

    此次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釋出的770號文明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僅指勘察、設計、監理三者,而不包括其他服務專案。

    同理,由於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此處的“等”字同樣為煞尾功能,而不是列舉未完。

    有網友認為與工程有關的造價諮詢屬於必須招標的服務專案,理由是政府採購工程實施的重要一環是先算攔標價(屬於工程造價),然後才能招標、開標。這顯然是誤解。

    再次提醒:政府採購的服務,即使與工程有關,但不是完成該工程所必不可少的,也不能認定為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比如工程立項前有關部門向社會採購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材料服務,再比如有關部門為了加強對政府採購工程使用財政資金的監管,從社會上採購的審計服務等。

    另外,根據770號文,843號文第二條中的“等”字也是煞尾功能,不是列舉未完,“等”字內沒有列舉的不屬於必須招標的範圍。

    843號文第二條 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專案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專案;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專案;

    (三)電信樞紐、通訊資訊網路等通訊基礎設施專案;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專案;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專案。

    舉例來說,城建專案中,只有城市軌道交通專案屬於必須招標的範圍。其他專案比如民營企業實施的房建專案,儘管屬於城建專案,但不屬於必須招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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