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執行縣委、縣政府政策決定不認真苗頭,群眾意見較多的;
二、有違背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問題反映,群眾有意見的;
三、工作作風漂浮、工作方法簡單,影響幹群關係,群眾有反映的;
四、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民主測評中滿意率較低的;
五、不能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言行舉止與黨員、幹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眾中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不夠到位的;
七、管轄範圍內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八、不認真履行職責,效率不高,推諉扯皮,群眾有意見的;
九、違反行業、部門或單位的規章制度,群眾意見較大的;
十、行業、部門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鬧不團結和無原則糾紛,群眾反映較大的;
十一、領導幹部因崗位、職務變動或過生日、遷新居、子女升學及婚喪嫁娶,未執行報告制度或有大操大辦苗頭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黨員幹部誡勉督導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誡勉督導:
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府決定、命令貫徹執行不力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風和不廉潔行為的;
三、在改革創新和幹事創業中,由於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四、在工作過程中,由於缺乏經驗,方式方法不當,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幹部群眾反映較多的;
五、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夠強,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對單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群眾有意見的;
六、在行政權力運作和公共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中出現失誤,情節輕微的;
七、不當的行政行為和組織行為,造成單位輕微違規違紀的;
八、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有輕微違規行為,尚不構成違紀的;
九、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群眾有意見的;
十、其他需要誡勉督導的。
黨員幹部訓誡糾錯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訓誡糾錯:
一、違反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範,造成一定事實後果,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經初核或者瞭解,錯誤行為較輕,尚不構成違紀的;
三、有黨政紀條規中列舉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夠紀律處分或情節較輕,可不給予或免予紀律處分的;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執行縣委、縣政府政策決定不認真苗頭,群眾意見較多的;
二、有違背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問題反映,群眾有意見的;
三、工作作風漂浮、工作方法簡單,影響幹群關係,群眾有反映的;
四、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民主測評中滿意率較低的;
五、不能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言行舉止與黨員、幹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眾中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不夠到位的;
七、管轄範圍內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八、不認真履行職責,效率不高,推諉扯皮,群眾有意見的;
九、違反行業、部門或單位的規章制度,群眾意見較大的;
十、行業、部門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鬧不團結和無原則糾紛,群眾反映較大的;
十一、領導幹部因崗位、職務變動或過生日、遷新居、子女升學及婚喪嫁娶,未執行報告制度或有大操大辦苗頭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黨員幹部誡勉督導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誡勉督導:
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府決定、命令貫徹執行不力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風和不廉潔行為的;
三、在改革創新和幹事創業中,由於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四、在工作過程中,由於缺乏經驗,方式方法不當,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幹部群眾反映較多的;
五、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夠強,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對單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群眾有意見的;
六、在行政權力運作和公共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中出現失誤,情節輕微的;
七、不當的行政行為和組織行為,造成單位輕微違規違紀的;
八、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有輕微違規行為,尚不構成違紀的;
九、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群眾有意見的;
十、其他需要誡勉督導的。
黨員幹部訓誡糾錯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訓誡糾錯:
一、違反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範,造成一定事實後果,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經初核或者瞭解,錯誤行為較輕,尚不構成違紀的;
三、有黨政紀條規中列舉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夠紀律處分或情節較輕,可不給予或免予紀律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