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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Cream陳

    我坐著看,要查小區物業進駐的資質和手續,要有業委會或者業主與物業簽訂的服務合同,沒有服務合同的不受合同法保護,是可以拒交物業費的。

    這就跟開車在路上,等紅燈時一個人過來拿抹布給你擦兩下車玻璃就管你要20塊錢一樣的噁心。

  • 2 # 風冷胡楊林

    大多數拒絕交費的業主均持有此類抗辯理由。

    小區業主通常以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全面履行相關義務,提供的物業服務不達標為理由,綠化帶被其他人毀損無人制止,小區垃圾未及時清理,保安擅離崗位或值班時睡覺等為理由拒交物管費。

    首先,業主需要區分出其所反映的物業服務問題是否屬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的義務。部分業主存在“物管公司就是管理小區內的一切事務”的錯誤思維,將不屬於物業服務範疇的事項,例如房屋設計和質量問題、小區規劃不合理問題、業主間相鄰關係問題等,也納入進來要求物管服務企業予以處理解決。當物業服務企業拒絕履行非合同義務而拒交物業管理費。

    其次,由於物業服務具有時間持續性和無法計量性的特點,加之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的義務較為概括籠統,因此業主不能單憑一張照片、一段影片就能證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質量問題,而需要提供充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加以證明。

    若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物業服務,僅僅是在服務的某些環節、個別區域做得不夠好,存在一些瑕疵,那麼因不構成根本性違約而較難成為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合法理由,但可以成為法院判定物業服務企業減收相應物業費的依據。

  • 3 # 房三七

    拒交物業費的條件其實只看一條: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在瞭解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之前,需要你瞭解一些法律邏輯。

    1、在業主購買房屋時,開發商即會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公司,成功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會與地產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俗稱“大合同”,這個合同會作為物業企業與小區業主產生合同關係的基本依據

    2、在業主購房或交房辦理手續時,有一項是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即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專案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俗稱“小合同”;

    3、看到其他回答裡有人傻乎乎的說“沒有和物業簽訂合同就可以不用交物業費”,這種說法是非常幼稚且缺乏常識的,因為物業公司服務的主體是全體業主,所以合同雖然是和單個小業主簽訂,但具有全體業主一致性,不因個人合同簽訂的與否,影響物業服務的整體性,所以在法律訴訟中,當業主沒有簽訂“小合同”時,“大合同”仍可作為法律訴訟的依據;

    4、物業公司只有在出現明顯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業主才可以主張拒交物業費或減免物業費等;

    舉例說明:

    1、小區發生重大火宅:物業公司對消防裝置具有維護保養,保障裝置正常執行的義務,一旦發生火宅,消防栓無水、水壓不夠、消防設施缺失、滅火器過期等等,但凡一條達不到就可能構成違約;

    2、身邊有一個比較經典的案例:一個小區的業主,房子沒有裝修,因為欠錢被債主找上門,撬開門鎖,私自佔用房屋,但在管小區物業未及時發現,導致該房屋被債主非法佔有1周後,被物業工作人員檢查空置房時發現,於是原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後透過法律訴訟,業主獲得物業費減半的判決結果。

  • 4 # 羅成Jd

    ”小區業主“如果不是真的小區業主,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

    小區業主如果不怕日後法院支援物業公司追索物業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

    其他原因,我像是想不出小區業主可以不交的理由?

    如果感覺或是直接收集了大量的物業公司不作為的證據,小區業主不應該以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手段還以違約方式來制止約約!我們國家講理的地方多的去了,街道、媒體、政府其他主管部門、法院...如果連你自己都以為證據不足,贏不了!那你的啥理由不交呢?如果你以為你可以直接從市政道路飛躍到你購置的單元內,你可以有不交的理由!因為道路的維護費用、路燈的維護及電費、小區的衛生、綠化、安全...你可以說是直接讓政府負責了。但到目前止,小區的圍牆還存在著,而你就算進入大樓,也是存在著公區。你不交,就得讓已經交的業主代你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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