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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真的懂的人具體描述一下好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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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毒舌財經

    在大家的認識當中銀行是存取錢的地方,安保措施應該是非常高的,所以大家去銀行辦理業務正常情況下都是非常安全的。但在現實生活上當中確實存在去銀行存取款然後被搶劫的情況,比如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南京客戶取完錢剛走出銀行就被搶劫的事情。

    至於大家在銀行辦理業務過程中被搶劫,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這個要看具體情況,關鍵是要看你當時所在的是什麼位置,不同的位置包括你自己和銀行所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

    如果你是在一米線安全區域內被搶,那銀行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大家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銀行一般都會有一條線,這條線跟櫃檯之間的距離大概是一米,在這條線以內只允許辦理業務的客戶進去,非相關人員是不能走進這一米線之內的。

    這條安全線是用來保障使用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區域,這意味著使用者進入這個一米線安全期之內,銀行必須有責任有義務保護使用者資產和人身安全,一旦使用者進入這個安全線之內,銀行的保安力量就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防止其他人進入安全線以內對正在辦理業務的客戶構成安全威脅。

    銀行作為金融企業法人,負有防範、制止危險發生,保障銀行營業場所客戶的人身、財產權利安全的義務,銀行的保安人員負有維護營業廳安全、防範危害事件突發的職責,禁止犯罪人進入“一米線”區的責任。如果在罪犯進入一米安全期之後,銀行保安人員未能及時給予干涉,給客戶造成財產和人身上的損失,那這是銀行的失責行為,必須由銀行全部承擔責任。

    當然對於這種責任,銀行可以協助警方辦案,透過警方抓獲罪犯之後追回贓款,然後再用於填補使用者的損失。

    不過在現實當中,銀行未必願意承擔全部責任,之前就發生過類似的案例,經過法院判決後,銀行只承擔了一半的責任,另外一半的責任因為使用者沒有幹管好自己的財產由使用者自己承擔。

    如果大家是在一米線安全區之外的銀行營業區被搶,那銀行需要承擔部分責任,使用者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雖然客戶進入銀行營業廳之後,銀行有責任和義務維護使用者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同時使用者也必須承擔起幹管好自己財產的義務,畢竟去銀行辦理業務的人很多,銀行的保安力量有限,不可能時時刻刻的盯著某一個使用者,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使用者需要自己幹管好自己的財產。

    但是在罪犯發生時,銀行應該有責任保護使用者財產的安全,如果在罪犯作案的時候,銀行保安沒有引起足夠的警惕,沒有能夠及時阻止犯罪的發生,甚至在罪犯行兇時沒有出手阻止罪犯的行為,那說明銀行的安保措施沒有做到位,就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補充責任。

    所以在銀行一米線安全期以外發生了被搶劫事件,一般情況下都由使用者自己承擔主要責任,銀行承擔輔助責任,當然這個責任的比例具體是多少,要看事情的嚴重性,還有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

    如果你是在銀行營業區域之外被搶,那就要自己承擔責任。

    銀行保護使用者人身財產的安全僅僅侷限於銀行自身的營業區域範圍之內,如果使用者已經走出了銀行的營業區域,說明銀行對於使用者自身財產安全的保護義務就已經結束。一旦使用者走出銀行的營業區,那就需要自己承擔起保護自己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如果在銀行營業區外被不法分子搶劫造成的損失,那就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承擔所有責任。

    雖然這看起來並不太友好,但確實是不能怪銀行,畢竟每天路過銀行門外的人很多,銀行總不能對所有在銀行門外發生的違法犯罪事情承擔責任。

  • 2 # 淡然1704253

    目前社會安定,法制健全,加之銀行網點設有安保人員並安裝有全方位的高畫質監控攝像頭,在銀行網點內被搶劫不說完全沒有,至少應該是微乎其微的事件。

    如果在銀行網點內遭遇了搶劫,被害人的損失都應該由銀行負責,因銀行負有營業場所安全保衛責任,提供的服務場所發生的損害應按消協法賠償。不過由於銀行的安防工作到位,報案後,警察會加速破案挽回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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