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聯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蓋印要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塗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要嚴格按照《衛生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第23號)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刻制印章,並將印章式樣抄送所在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戶籍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等情況應及時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 (二)2009年1月1日起,洛陽市所有簽發機構對本機構所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一律實行計算機列印簽發,各簽發機構應配備專用印表機列印,不得和其它工作混用,嚴禁手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醫療保健機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須由接生人員簽字後方可由專人簽發,接生人員簽字欄必須手工填寫。 二、要將《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和管理規定作為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廣泛宣傳,讓群眾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婦及其家庭提早做好新生兒姓名確定及相關資料準備,自覺申領。 三、醫療保健機構在孕產婦入院時應確認其身份,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前須認真核對嬰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對無法提供產婦有效身份證件或嬰兒母親身份不確定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四、醫療機構外出生的嬰兒原則上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對於在洛陽市所轄縣(市、區)的車、船、飛機等特殊情況下急產出生的新生兒,產婦須經助產醫療機構接診觀察處理,並填寫完整的急診出診記錄及產婦、新生兒基本資訊、一般狀況,由該醫療機構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未經助產接生單位接診觀察處理的,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落實住院分娩制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查處非法家庭接生,對從事非法家庭接生的人員加大懲治力度,堅決杜絕非法家庭接生。 五、非婚生育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情況、血親情況的法律證件,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公民有義務提供嬰兒父母的真實資訊,各醫療保健機構要積極維護嬰兒的基本權利,對非婚生育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一定要嚴格、謹慎,從嚴把握。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非婚生育嬰兒,以及在洛陽市境內車、船、飛機等特殊情況下急產出生的非婚生育嬰兒,若能提供父親與嬰兒的親子(DNA)鑑定書,《出生醫學證明》可填寫父親資訊;對於無法提供父親與嬰兒的親子(DNA)鑑定書的,新生兒母親須寫出書面宣告,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六、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時,結婚證與身份證姓名不一致的、身份證號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書面證明,將姓名與身份證號統一後,再給予辦理。 七、《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為因遺失、被盜、損壞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在審驗新生兒父母提供的書面申請、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後予以補發。補發的證件應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並做好登記。 補發程式:申請人提供原簽發單位出具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包括出生情況說明及《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影印件等);《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原因登報公示;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出具嬰兒是否已登記入戶證明,以上材料核實無誤後,由各縣(市、區)衛生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給予補發。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所載資訊必須與原《出生醫學證明》所載資訊一致,嬰兒戶籍已登記的,不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入戶聯。 八、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的換髮管理 因簽發單位原因導致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需要換髮的,由原簽發單位向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實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換髮。 因當事人原因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更換《出生醫學證明》的:(一)新生兒姓名登記不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戶籍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二)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資訊的。新生兒父母可向原簽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報經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核實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換髮。
(一)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聯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蓋印要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塗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要嚴格按照《衛生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第23號)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刻制印章,並將印章式樣抄送所在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戶籍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等情況應及時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 (二)2009年1月1日起,洛陽市所有簽發機構對本機構所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一律實行計算機列印簽發,各簽發機構應配備專用印表機列印,不得和其它工作混用,嚴禁手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醫療保健機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須由接生人員簽字後方可由專人簽發,接生人員簽字欄必須手工填寫。 二、要將《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和管理規定作為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廣泛宣傳,讓群眾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婦及其家庭提早做好新生兒姓名確定及相關資料準備,自覺申領。 三、醫療保健機構在孕產婦入院時應確認其身份,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前須認真核對嬰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對無法提供產婦有效身份證件或嬰兒母親身份不確定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四、醫療機構外出生的嬰兒原則上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對於在洛陽市所轄縣(市、區)的車、船、飛機等特殊情況下急產出生的新生兒,產婦須經助產醫療機構接診觀察處理,並填寫完整的急診出診記錄及產婦、新生兒基本資訊、一般狀況,由該醫療機構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未經助產接生單位接診觀察處理的,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落實住院分娩制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查處非法家庭接生,對從事非法家庭接生的人員加大懲治力度,堅決杜絕非法家庭接生。 五、非婚生育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情況、血親情況的法律證件,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公民有義務提供嬰兒父母的真實資訊,各醫療保健機構要積極維護嬰兒的基本權利,對非婚生育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一定要嚴格、謹慎,從嚴把握。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非婚生育嬰兒,以及在洛陽市境內車、船、飛機等特殊情況下急產出生的非婚生育嬰兒,若能提供父親與嬰兒的親子(DNA)鑑定書,《出生醫學證明》可填寫父親資訊;對於無法提供父親與嬰兒的親子(DNA)鑑定書的,新生兒母親須寫出書面宣告,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六、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時,結婚證與身份證姓名不一致的、身份證號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書面證明,將姓名與身份證號統一後,再給予辦理。 七、《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為因遺失、被盜、損壞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在審驗新生兒父母提供的書面申請、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後予以補發。補發的證件應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並做好登記。 補發程式:申請人提供原簽發單位出具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包括出生情況說明及《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影印件等);《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原因登報公示;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出具嬰兒是否已登記入戶證明,以上材料核實無誤後,由各縣(市、區)衛生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給予補發。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所載資訊必須與原《出生醫學證明》所載資訊一致,嬰兒戶籍已登記的,不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入戶聯。 八、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的換髮管理 因簽發單位原因導致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需要換髮的,由原簽發單位向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實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換髮。 因當事人原因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更換《出生醫學證明》的:(一)新生兒姓名登記不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戶籍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二)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資訊的。新生兒父母可向原簽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報經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核實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件管理機構換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