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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inym48980

    被登出註冊的人員,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後,重新具備註冊條件。根據《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條件為:(一)取得執業資格;(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註冊的情形。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註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註冊申請表;(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影印件;(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影印件;(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影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影印件;(七)外華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華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影印件。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四)前一個註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八)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被撤銷,自被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擴充套件資料:(一)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二)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三)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和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四)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在《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下屬發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5年。(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0年。(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5年。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華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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