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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42352701248

    聯邦制國家最主要的特點是:在建立統一的聯邦政權的基礎上,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聯邦設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有統一的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各州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政府機構;若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發生衝突,聯邦憲法和法律優於州的憲法和法律。比較典型的聯邦制國家如:美國。美國憲法列舉了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如徵稅,舉債,鑄幣,維持軍隊,主持外交,管理州際和國際貿易等。不經憲法列舉的其他權力,除非憲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為州政府保留。州的權力主要是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事務,如以地方名義徵稅,管理州內工商業和勞工,組織警衛力量和維持治安,等等。

    第二,聯邦內的某一州境內事務應由該州政府決定如何處理,包括州內傳媒、財產、工商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眾工作條件等。聯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須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內法律絕對不允許違反聯邦憲法或國家層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條約。州和聯邦行政上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在兩級政府自願合作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非聯邦將意志強加在地方州政府頭上。

    第三,在聯邦自治州內同國家機構一樣,一個州的行政長官是“州長”,由州內公民普選產生,通常是4年任期。

    建立美國式聯邦制所依據的是一個新的主權,或曰最高統治權,觀念。在英國和歐洲的政治理論中,主權是一元的,不可分割的。但是,在1776年美國從英國獨立以前存在的帝國危機中,殖民地人提出,雖然英國議會控制帝國的整體事務,但是在實際中,各殖民地的立法機構制訂了自己的法律。不過,儘管如此,獨立戰爭時期的早期美國政府仍然是按照主權不可分割的舊觀念運作的。

    根據1783年的《邦聯條例》,也就是美國的第一個憲法,每個州或每個前殖民地,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各州之間僅僅透過一種 "友好同盟" 關係來處理國家問題。然而,這種邦聯制政府在實踐中不盡人意,甚至在一些人看來,是危險的。有些州不僅剝奪它們的一些公民的自由權,而且還常常在損害國家整體利益的情況下謀求自己的利益。對《邦聯條例》的廣泛不滿導致1787年召開憲法會議,起草新憲法。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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