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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38296695997

    總的來說,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律與反壟斷法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衝突和矛盾。因此,反壟斷法的出臺不會直接引發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修改,但可以對智慧財產權法律進行一些補充和修訂,使其與反壟斷法協調一致,以便於兩者在法律適用上的銜接。至於具體修訂,我想主要還是集中在智慧財產權法律與反壟斷法的銜接條款。比如,在智慧財產權法律中增加一些指引性條款,規定行使智慧財產權行為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的,適用反壟斷法。再比如,由於專利涉及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很強,因此專利池制度可能更適合規定在《專利法》中,如規定核心專利的界定,以及專利池中專利的流入與流出機制等。但同樣,如果濫用專利池行為,限制了競爭,專利法中應有相應條款,指引到反壟斷法加以規制。否則,就在專利法的框架下解決濫用行為。

    反壟斷法中智慧財產權濫用的條款引起了在華外資企業的關注和擔心,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無論是在擁有核心智慧財產權的數量上,還是在智慧財產權的產出上,在華外資企業都比國內企業具有明顯優勢,尤其是那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其行為可能更容易受到關注,這種情況與其他施行反壟斷法的國家是一樣的。

    一方面,反壟斷法的出臺的確會在一定程度上矯正一些企業的失範行為,企業自然受到了更多限制。另一方面,儘管反壟斷法更容易關注那些規模龐大的企業,但中國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反壟斷法並不針對大企業的壟斷地位,當然也不特別針對由智慧財產權所獲得的這種壟斷地位。同樣,權利人不會由於擁有某項或某幾項專利而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即使因擁有智慧財產權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種支配地位本身也並不違法,是否違法仍需進行細緻的市場分析加以確定。由此可見,無論行為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適用反壟斷法的總的原則是一致的。因此,企業行使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只要沒有嚴重損害競爭,即使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競爭,反壟斷法也不會予以干涉,而是交由市場來解決。因此,反壟斷法只是為市場的競爭環境締造一個合理的法律底線,而不是打壓跨國大型企業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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