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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融小白鄉村行

    從新聞提供的有限內容看,基本可以斷定這個男子是故意為之,且絕不是頭一回;從正常社會經驗看,這人故意佔便宜且回去向人炫耀的可能性極大,一些不本分的人往往樂此不疲,如果問應該怎麼解決,個人看法是此人和澡堂管理方各佔一半責任,賠償當事人精神損失,並由警方依法處理。

  • 2 # 佛曉木說

    由於問題的具體線索較少,無法具體分析,而“呂女士”又太多,就舉兩個不同責任劃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來回答吧。

    一、洗浴中心闖入案

    “呂女士”去一家洗浴中心消費,剛洗好披著浴巾到女湯廳準備擦乾身上的水漬,此時一個男人闖了進來,引起女士們的一陣驚慌。

    隨後洗浴中心的一位女服務員把這位男士請了出去。

    “兵慌馬亂”中穿好衣服,呂女士找到洗浴中心負責人,要求浴場給個說法。

    浴場經理說,這個男人也是他們浴場的一位客人,可能是一不小心走錯了,不是故意的。並提出免了這位“呂女士”當天的消費。但並未道歉。

    “呂女士”對此很不滿,表示洗浴中心要對這次事故負責,他們這個浴場男賓區和女賓區相隔很近(不到十米),雖然用簾子作為男賓區和女賓區的標識和“遮擋”物,但並起不到阻攔作用,有很大的安全隱患,給來這裡消費的女顧客造成損失,因此要求浴場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5000元。

    浴場負責人則表示,他們不但做了明顯的男賓、女賓標識,並在男賓區和女賓的門口做了非常醒目的男女人形模特做為提醒,浴場已經盡到提醒、告知義務,且那位顧客已經跑了,找不到,具體的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也說不清楚。

    這兩部法律都將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納入的法律法規的範疇。

    但這次“事故”也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主要責任應該在那個“闖入男”,浴場負次要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只有“呂女士”再和浴場協商了。

    二、酒店闖入案

    “呂女士”出差在外,風塵僕僕到酒店,剛洗完澡躺床上準備看會電視休息休息,就聽到貌似門卡開門的聲音,也不確定是開的自己房間的門,還是隔壁房間的門,疑惑中“呂女士”趕緊拿被子往身上裹,“裹”到一半,一個陌生男人進來了,雙方都嚇了一跳。

    最後找到酒店前臺質問,才知是酒店前臺把房間入住資訊搞錯了,沒把“呂女士”這間房標識已入住。

    所以造成“一房”兩賣的情況。

    這個問題,責任就很明顯了——酒店的全責。

    為此,“呂女士”提出48000塊的精神賠償,最終酒店以1880元為賠償,並給“呂女士”道歉。

    因為這件事給她們造成的心理陰影和不安全感可能要很長時間才能修補得了。

    沒有更好解決辦法的前提下,只能以賠償金的方式安慰自己了。

    我有次也是在外出差住酒店,剛脫完衣服準備去洗澡,就聽到門被譁一下推開的聲音,我驚惶失措的把床上的被子一把拉扯過來把自己包裹好,問了聲:“誰啊?”

    對方也是一句不明所以的“咦,怎麼有人在裡面?”

    幸好,幸好我有把門上防盜鏈鎖起來的習慣。

    後來才知道,由於我入住的時候是當地的旅遊旺季,入住人員多,前臺工作人員在給了我房卡後,忘了把我的入住資訊補充完整,造成我那間房是“空房”。

    從此以後,只要在外面,我進門第一件事就是先把房門背後那個防盜鏈掛好,再鎖上小鎖,再把房卡拔了,開啟手機攝像頭一陣“掃”,看看有沒有不知名的“紅”點,以防被“錄”。

    都是要前前後後檢查幾遍防盜鏈是不是掛好,小鎖是不是鎖好,用最快的速度去洗澡,最快的速度穿好衣服,儘量減少“暴光時間”。

    我覺得出門在外,不要把自己的安全全權的交到別人的手上,洗澡這種要脫光光的事,儘量在家解決,實在沒辦法的,儘量找一個可以遮擋的角落快速完成簡單的“清潔”步驟,快速穿好衣服,以儘量減少自己“爆光”的風險。

    不是所有人都工作不負責,只是人都有忙中出差,不小心,不注意的時候,“意外”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自己做好自己的基本防護,儘量避免“意外”。

    很多人會覺得我這種這是小題大做,但我根深蒂固地認為這是出門在外必須的基本防範心理和措施。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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