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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您的姓名已重複

    看你費用性質,如果是公司組織外出旅遊,給員工的福利就可以入賬,但是如果你是出差報銷出差住宿費就不行,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只要是帶旅遊字樣的就不能報銷

  • 2 # 大可先生7

    公司組織外出旅遊,附上員工姓名及活動事項可從福利費入賬,如果請客戶旅遊則作為業務招待費入帳,帶旅遊字樣發票很敏感的。

  • 3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現在是一個問題還是兩個問題,報銷的比較好辦,另外要說入賬可能涉稅了。

    先說報銷這檔事。報銷發票,最主要是看企業的財務制度,符合相關要求(公司的),按規定的流程填單審批、簽字即可。通俗地講,老闆同意,那就可以報銷領錢;相反,老闆不同意,再怎麼合法有效的發票也不可能報銷,只能拿回家。我想,有一定工作經歷的都懂的道理。

    再說“入賬”的問題。相對而言,這事就複雜多了。在可以“報銷”的前提下,如果是本企業的員工來報銷,按規定需要併入工資計繳個人所得稅,這樣還得考慮發票金額的問題,按經驗,去一趟旅遊一般也有好幾千元,如此一來,員工可能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企業來說,這部分費用可能還需要納稅調增。

    以上在一般企業比較常見,如果是其他單位,比如是國字頭的,那不好說。

    報銷決定權主要在企業,能報銷自然也好入賬,大概就是這樣,閃了。

  • 4 # 小喇叭七七

    首先住宿票開票明細列的是旅遊服務,只在備註欄中註明是“住宿費”。這看似問題不大,實際暗藏諸多隱患。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中有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通俗地說,就是什麼業務開什麼票,實際發生的是住宿費,應該開具住宿費發票。而這張原本是住宿費的發票,開成了旅遊服務,本身就有悖於規定。

    二、旅遊福利會被稅務機關定性為“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這部分費用無論取得什麼樣的發票都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雖然發票備註欄標明瞭“住宿費”,但這張發票性質仍是旅遊服務,況且旅遊過程中也會涉及到住宿費,所以這張發票背後的真實業務不好解釋呀。

    三、我們從所得稅角度來看看其中的隱患。出差過程中發生的住宿費,是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的,而員工旅遊費用支出,稅務部門可能會定為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這個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來說,旅遊費用要合併當期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 5 # 深圳稅大師

    公司組織旅遊開具的發票是否可以入賬?在現代的企業中,企業在福利待遇方面都很高,為了激發大家的工作熱情,不少公司都會在一年當中選擇公司出錢一起去旅遊,今天就旅遊相關的問題介紹給大家。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

    付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根據財稅2004年11號檔案,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透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這其中呢,對於企業對於員工的獎勵,應該和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到一起,依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稅,如果是對其他的人員享受此類獎勵,應該作為當期的勞動收入,按照“勞動報酬所得”專案徵收個稅。

  • 6 # 唯思得財稅

    我可以肯定的回答,發票的明細是旅遊服務可以入賬,沒有任何疑問。只要是企業經營所需,產生的一切成本和費用支出都可以入賬。不過,旅遊服務發票入賬要注意以下幾點:

    1、旅遊服務不可以開據專用發票,如果開出來也不可以稅前抵扣。因這這不符合增值稅鏈條稅的規則,沒有銷項的進項通常是不能抵扣增值稅的。旅遊服務最終是個人消費,無法明確區分是因公還是因私,也不產生直接收入,因此稅法中明確規定外購的用於職工福利的產品或者服務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如果有旅遊服務的進項專用發票進賬,要先認證進項然後再調出。

    2、旅遊服務是企業職工福利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全額按照職工福利費入賬和申報納稅。根據稅法,職工福利費有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額要求,如果職工福利費超出這個比例,則要在彙算清繳時超出部分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處理。

    3、旅遊服務是招待費的情形,會計核算全額入賬,並申報納稅。根據稅法,招待費有應稅收入千分之五和60%的限額,如果旅遊服務費超出限額,同樣在彙算清繳時要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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