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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4657192255

    以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為由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間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的長短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有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發生在試用期期間。試用期期間的確定應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試用期滿後未辦理轉正手續,也不能認定勞動者還處在試用期。

    第三,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勞動者時明確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般應依據崗位的具體要求來確定並告知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可以是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考察的方方面面。

    第四,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 2 # 50度的散白

    如果我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被開除,我會在繼續找尋新的工作崗位的同時,反思此次失敗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彌補自身不足。

  • 3 # 心念HR

    弄清楚是公司針對?還是你自己確實做的不夠好。如果是公司故意給自己找茬,想用完就扔,把自己擠兌走,那要爭取回自己的勞動權益。如果確實是自己在試用期內表現不過關,沒有做出什麼成績,反而可能還闖了什麼禍,那就自我反省,以後工作過程中注意避免類似的錯誤,然後擼起袖子加油幹。

    一、公司的考核結果是否客觀,開除原因是否充分

    很多企業在招聘的時候,尤其是急聘的時候,總喜歡一頓操作猛如虎,員工入職後,公司才對其這也不滿意那也不滿意,於是就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甚至有的無良企業,招一批人來幹,沒過試用期就炒掉,再重招一批,如此反覆,屢試不爽。目的可能是為了少發一點工資,或者不買社保,或者不籤勞動合同只籤試用合同,不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者不想承擔女員工在生育階段的成本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公司如果要以"員工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這種情況下,作為員工的我們,就有必要對公司給出的考核結果進行評估,看看有沒有"冤枉"自己。

    那如何證明員工試用期內符不符合錄用條件呢?一般來說,單位會在新員工offer,新員工入職錄用條件確認書、新員工試用期考核評估表、入職手冊等書面材料當中做出明確的約定或規定,員工只需要參考上面的細則一一比對,看看自己達不達標即可。

    如果公司確實拿不出相應的證據來,那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賠償你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自己試用期表現不好,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話,接受公司的決定,反省自我,以後注意

    如果是員工自己試用期表現不行,能力不足,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錄用標準的話,那咱們無話可說,的確是自己能力不足,勝任不了這個崗位,只能認了,接受公司的"裁決",人生總是起起伏伏,這點小挫折也不算啥,沒有過不去的坎,跌倒了大不了重新爬起來再幹,過多幾年又是一條好漢。

    不過在這裡要提醒大家的一點的是,離職之前最好先跟上級領導認真懇切地交談一番,瞭解領導不滿意你的地方在哪裡,公司辭退你的真正原因是什麼,看清楚自己的不足之處,以後需要注意的地方,感謝領導這兩三個月的辛苦栽培,對不起讓他失望了,然後真正用心去反思和改變,吸取教訓,不要再在以後的工作中重蹈覆轍。

    小結

    先核實公司對自己試用期的考核標準是什麼,考核結果是否客觀公正,如果證據理由不充分,純粹是想開除你而不支付賠償金的話,那建議你搜集證據去仲裁委申訴。

    如果的確是自己試用期表現不佳,達不到崗位要求的話,建議認了,反思自我,吸取教訓,在以後的工作過程中加以注意。

    人生總是起起伏伏伏伏伏,不如保持一個"仰天長嘯出門去,我輩豈是蓬蒿人"的啊Q精神。

    感謝閱讀,不妨新增對我的關注,有什麼職場問題方便隨時交流!

  • 4 # 北人南遊

    可能這份工作不怎麼適合你!重新換工作唄!能咋辦涼拌!人的生存準則就是優勝劣汰,擴充自己的實力才是唯一的良策!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證明∶如果兩三角形有兩條邊和其中一邊上的中線分別相等,那麼這兩三角形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