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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第三行業

    根據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採用公示公信主義,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權屬的憑證,只有購房合同沒有房屋所有權證,從法律上講,房屋的所有權還沒有發生法律上的實際轉移,嚴格意義上講,當事人是不可以辦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的。權利義務可以概括轉移,即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承受,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成立後,房屋的買受人就享有該房產的當然債權,房屋的買受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將購房合同中的相關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給他人,該轉移就包括有償轉讓和無償贈與,因此,從合同法的角度講,只有購房合同也是可以到公證處申請辦理購房合同中的買受人講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概括贈與給他人。

    但公證為雙方多一重保障

    法條如下:

    《民法典》贈與合同法律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財產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贈與人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窮困抗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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