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對題主描述做一個翻譯:
弟弟有四個工廠,弟媳去世了。弟弟、弟媳有一雙兒女。
弟弟後來又認識了一個網戀女友。
這種情況下,給出兩個結論:
假設:
這四個工廠一定有弟弟弟媳婚姻期間的經營,所以婚姻期間的相應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弟媳過世之後,屬於她的份額髮生繼承,法定繼承情況下,由弟弟、一雙兒女、弟媳的父母(如果健在)法定繼承,原則均分——也就是開篇給出的結論:弟弟、弟媳的一雙兒女,有財產繼承權。
不過,真正的麻煩不在於此——真正的麻煩在於,哪些份額屬於婚姻期間共同經營所得?——弟弟與前弟媳之間還好處理一些,大不了算一筆“糊塗賬”:只要夫妻婚內的所有財產,都一併算進去,各自一半兒,其中一半作為遺產,按照上述方式繼承。
如果擔心孩子吃虧,可以讓孩子多繼承一些,這個靠協商。
如果弟弟再婚,只要弟弟參與廠子經營,再婚後產生的收益都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題主的弟弟與網戀女友結婚之前,簽訂一個《婚前財產協議》,例如:工廠產生的收益中xx%屬於兩個孩子。
不去探討應不應該籤協議的問題,畢竟不一定僅從保護孩子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
以上,只是從處理手段上做出一些提示。
先對題主描述做一個翻譯:
弟弟有四個工廠,弟媳去世了。弟弟、弟媳有一雙兒女。
弟弟後來又認識了一個網戀女友。
這種情況下,給出兩個結論:
弟媳與前夫生的孩子,有法定繼承權。如果弟弟再婚,再婚後這些廠子產生的收益,將作為弟弟與再婚配偶的共同財產。關於繼承問題假設:
涉及繼承的財產主要指四個工廠(其他財產同理)。弟媳過世未留下合法有效遺囑。這四個工廠一定有弟弟弟媳婚姻期間的經營,所以婚姻期間的相應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弟媳過世之後,屬於她的份額髮生繼承,法定繼承情況下,由弟弟、一雙兒女、弟媳的父母(如果健在)法定繼承,原則均分——也就是開篇給出的結論:弟弟、弟媳的一雙兒女,有財產繼承權。
不過,真正的麻煩不在於此——真正的麻煩在於,哪些份額屬於婚姻期間共同經營所得?——弟弟與前弟媳之間還好處理一些,大不了算一筆“糊塗賬”:只要夫妻婚內的所有財產,都一併算進去,各自一半兒,其中一半作為遺產,按照上述方式繼承。
如果擔心孩子吃虧,可以讓孩子多繼承一些,這個靠協商。
如何處理?如果弟弟再婚,只要弟弟參與廠子經營,再婚後產生的收益都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題主的弟弟與網戀女友結婚之前,簽訂一個《婚前財產協議》,例如:工廠產生的收益中xx%屬於兩個孩子。
不去探討應不應該籤協議的問題,畢竟不一定僅從保護孩子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
以上,只是從處理手段上做出一些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