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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擅主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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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酉秀

    崇禎三年(1630年)八月十六日未刻(13~15時),崇禎帝御平臺,召輔臣並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記注官,吏科等科、河南等道掌印官及總協、錦衣衛堂上等官俱入,宣諭:“以袁崇煥付託不效,專恃欺隱,以市米則資盜,以謀款則斬帥,縱敵長驅,頓兵不戰,援兵四集,盡行遣散,及兵薄城下,又潛攜喇嘛,堅請入城,種種罪惡,命刑部會官磔示,依律家屬十六以上處斬,十五以下給功臣家為奴,今止流其妻妾子女及同產兄弟於二千里外,餘俱釋不問。”(《崇禎長編》卷三七)

    單論一條,袁崇煥就是死罪。毛文龍一品武將,持尚方寶劍。袁崇煥二品文官,持尚方寶劍。兩個半斤八兩,袁崇煥還低一級,卻無視法律,私自矯詔殺毛帥,無恥狂妄。這事實上是在效法秦檜陷害岳飛,為議和納投名狀。

    崇禎殺袁崇煥,與秦檜史彌遠之流死後才被追究相比,而史彌遠甚至死後也未被追究,明朝實現了基本公平,讓賣國者生前就付出了代價。自命不凡的文官貪腐集團,在對宋朝重文輕武的懷念和憧憬中,寄希望於恢復在宋朝為所欲為的權力,而他們遇到了明朝,只能是為了自己的利己自私而付出代價。

  • 2 # 鬼山楓語

    還是用史料證實吧。

    《明熹宗實錄》天啟七年二月記載:

    辛酉,寧遠巡撫袁崇煥疏辭重任,得旨,袁崇煥兼轄關內外已有前旨,著遵旨行不必遜辭,疏稱:守為正著,戰為奇著,款為旁著,具見井井石畫,還與內鎮道將諸臣作急料理,以固巖疆副朕委任之意。

    皇帝對袁崇煥的上疏做了批示,同意了他以防守為主計,以攻擊為奇計,以議和為輔助的策略。

    可見天啟朝的議和是請示過皇帝的,並得到了皇帝的同意。

    議和是旁著,以拖延時間獲得修養,這在皇太極給袁崇煥的信中可以得到證實:

    此書中所言,專為修城事,兩國誠欲和好,先分地段,從何處為明地,從何處為諸申地,各修各地。爾一面遣使議和,一面急修城垣。前寧遠城凍,掘之未墮,自以為得計,遂詐稱議和,乘機築城耳。不願太平,而願兵戈,乃不易也。

    選自《滿文老檔》天啟七年四月,袁崇煥擔任遼東巡撫期間,同皇太極之間的最後一封信《汗為築錦州城致書遼東袁巡撫》,皇太極說袁崇煥一面議和,一面修城牆,直接挑明你沒有誠意,詐稱議和,乘機築城。

    袁崇煥之所以彙報朝廷,就是為防別人攻擊自己擅自議和,但寧錦之戰後,他沒有得到封賞,太監們奪取了所有榮耀,所用理由之一就有他不該議和(袁崇煥談款一節所誤不小),渾然忘了這是皇帝同意的。

    崇禎時袁崇煥依然向新皇帝請示延續以前的方針,《崇禎長編》崇禎元年七月記載:

    乙亥,欽差出鎮行邊督師袁崇煥言遼事,恢復之計不外前之以遼人守遼土,以遼土養遼人,以守為正著,戰為奇著,款為旁著……旨嘉其忠勞久著,戰守機宜悉聽便宜從事,浮言朕自有鑑別,切勿瞻顧。

    袁崇煥說策略還是以遼人守遼土,以遼土養遼人,守為正著,戰為奇著,款為旁著,可見議和的事情還是做了彙報。崇禎皇帝答覆,是戰是守你便宜從事,流言我會鑑別的,不要擔心。非常明顯,袁崇煥還是擔心別人說他是擅自議和,才提前申明。

    可惜,殺他的時候這些事都不說。

    有人說袁崇煥提出的要求“還侵地、歸叛人”是胡說八道,是自己意淫,其實不盡然的,既然是假議和,大家的條件是可以漫天說的,付上皇太極和袁崇煥的最初議和條件,大家看看。

    皇太極所要求之條件:

    一償金及歲幣

    明廷當以金十萬兩,銀百萬兩,緞百萬匹,布千萬匹,為修好之禮。既和之後,明每歲當納金一萬兩,銀十萬兩,緞十萬匹,布三十萬匹,而金國亦以東珠十顆,貂皮千張,人參千斤,相饋。若明力不足,則和好之禮,可減其半。

    二分定國界

    山海關以內歸明,遼河以東歸金,凡遼西地方所有城堡,明人不得加以修葺。

    三修正國書格式

    凡兩國通問書式,明皇帝不得與天並列;而明諸臣亦不得與金帝並列,各當遞降一格。

    袁崇煥所要求之條件:

    一遼東之付還

    金汗當將已經佔領之遼東地方,及所俘獲之官民男婦等,酌議付還。

    二撤攻北韓之兵

    金汗當撤回征伐北韓之兵,並約以後不得再用兵該國。

    你說,這些條件雙方誰肯答應?於是兩人自說自話,書信往來不斷,但該做什麼還在做,至於殺毛文龍,這個做法確實孟浪,但我想袁崇煥的初衷是為了殺不聽話之大將,自己獨攬全域性,並非為了議和成功。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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