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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R評說

    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年會受傷,當然算工傷。

    一、哪些屬於工傷呢?

    工傷認定,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受到的傷害。參加用人單位安排的年會,表演節目受到傷害,也是履行人單位指定時間、場所,完成指定任務,因此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發生工傷後怎麼辦?

    首先,將傷害事實報告給單位工作人員(安全員),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護送到本單位工傷保險定點單位醫治,如果離定點醫院太遠,傷情救治來不急的,可到就近醫院醫治,等傷情穩定可以轉院的,再轉到定點醫院醫治。

    其次,提醒用人單位按國家工傷保險申報程式,為自己申報工傷。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為自己申報工傷認定的,可自己或家人在工傷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停工治療期滿或傷情好轉情況,可提醒用人單位協助資金參加傷殘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最後,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 2 # 小蟲blue

    公司年會有沒有通知,如果下發通知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是由公司組織的活動,在活動中受傷可以被認定工傷。有個例項,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技能比武中摔傷,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如果你所在地區工傷保險科不認定工傷,則可以申請複議,這種情況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

  • 3 # King6825

    實踐中工傷認定機關一般會把握以下原則:

    1.活動的組織形式必須是用人單位組織的;

    2.活動的內容是與工作原因有關的。

    從過程中瞭解是在公司組織的年會上發生摔傷,理論上屬於工傷;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可能有些麻煩:

    1.未經組織批准而私自頂替他人產生的事故;

    2.不在組織設定的範圍,因個人因素產生的事故;

    3.個人原因產生的事故。

  • 4 # 江蘇民商劉律師

    從問題的文字角度來說,問的是可以認定工傷嗎而不是“應當認定工傷嗎”。所以,答案當然一定是“可以”!當然,這個可以是需要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經典的工傷定義,就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此“三工”是構成典型工傷的充分條件。但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也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最高人民司法解釋中也規定幾種認定工傷的情形,透過法律擬製的方式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讓參加年會這樣非典型意義上符合”三工“的活動也有了認定工傷的可能。

    因此,個人認為:在有證據證明系公司組織年會,(如果下發通知或者微信簡訊等方式通知員工積極參與等是可以被認定工傷的)。需要注意的是, 這條適用的有一個前置的程式,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司法程式啟動前按照職權行政認定工傷。從實體正義角度來講,公司年會,是讓企業員工更加團結、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年會本身也屬於公司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年會是企業有效管理的手段,是工作時間的一種延伸,一種企業文化活動,是一項正常的工作安排,因年會而意外受傷屬於工傷認定的正當理由,是否認定工傷其實質是員工與企業利益的博弈,認定工傷也有利於保護弱勢的勞動者權益。

    個人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僅作出了列舉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對列舉性規定沒有明確或者窮盡、又不屬於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應當適用工傷認定責任承擔的無過錯原則,只要不是法定不予確認工傷的情形,受傷職工就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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