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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瀋陽11月4日電,遼寧省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近日接連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機案:汲傳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為致使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司機或乘客受傷,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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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中國心加加油

    在正在行使的客車、公交車上,凡是搶奪方向盤、攻擊司機的,一律按危害公共安全論處,輕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至少拘留7一15天,重的造成後果的,一律判型! 只有提高違法成本,才能杜絕這種不講規矩、以老賣老、囂張跋扈的行為!

  • 2 # 最緊要好玩65689097

    許多人都同意公交車是濃縮的社會場所之觀點,車上乘客來自三山五嶽或五湖四海,有趕喉趕命的上班族,或有悠閒逛街者,總之,乘客千奇百怪琳琳璁璁,每日必乘有之,千里而來剛搭乘不奇,目的無非花不多的錢又能節約體力達到目的地而已。與流水客不同,公交車司機是車長又是安全員,甚至頭頂還有一個營運駕駛資格證書。司機與乘客或乘客與乘客之間只不過是偶遇之緣短程之伴,無利益關係無根本矛盾卻總或產生衝突,究其根源終究是社會文明出行理念普及不足而產生。乘客及司機的文化程度社會際遇家庭環境個人性格處事情商等等,一不小心影響到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引起衝突。各地陸續出現司乘矛盾而引發衝突甚至乘客出手搶控方向盤干擾司機履職,這矛盾不外乎是過點問題又或路徑不熟悉詢問得不到答覆甚至食黑臉色。問題中乘客搶方向該怎麼罰?看來要公交公可提供攝像影片證明事實真相才可研判,每一個個案的情況及細節起因與後果都不同,不能只用一個標準處罰。個人認為公交車司機是代表車主搭載乘客,應該做好服務接待工作,不能以待遇或心情等問題困擾而粗暴對待乘客。司機每天都是同一路線行駛,那裡有個沙井蓋,那裡有個坑,那段行四檔,那段可五擋,道路狀況車輛操作無不熟如醬油。反觀乘客方面,每日熟客沒問題,遇上少搭車者外來者對目的地生疏沒有信心者,會經常問司機幾時到那站下,司機好心情應該無問題,但當司機心情不佳無好氣,那麼就會出問題了。處理案件每案不可能結局相同,正如殺人案的殺死寶馬男的可以無罪,就是這麼回事了。

  • 3 # zc6363

    在客車上誰也不能與司機接觸,即使司機再怎麼不對也不能接觸,但可以投訴(車內明顯位置有投訴電話),有誰接觸司機那就是誰的責任,接觸方向盤責任更大,罪更重。

  • 4 # 老方同志

    醉駕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這個罪名是“行為犯”,是不需要造成後果的。也就是說“互毆”無論是否致車輛失控或造成交通事故都是犯罪行為。遼寧省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近日接連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機案,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這3起案件都是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醉駕造成後果也能判處緩刑嗎?顯然是判輕了。

    重慶公交墜江慘劇發生後,多數人都是站在公交車司機的角度考慮問題。其實有的司機與乘客的矛盾是相互的,全國公交司機加起來也是個不小的隊伍,也不是公交司機人人素質都很高。話說兩頭才是公平的,才能密切司乘關係,真正保證公交客運安全。重慶公交墜江慘劇就有人懷疑司機沒有停車而與乘客對打是故意的,根據當時路面車況和車速,不少老司機認為是完全可以停車的,而且認為停車應該是老司機下意識的動作。

    首先,應當明確,無論什麼人,無論什麼原因,乘客不能毆打行使中的公交司機,不能搶奪行使中的司機的方向盤,這是底線,否則就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對司機有意見的可以舉報投訴。

    其次,公交車司機行使中毆打他人也是“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正當防衛的除外。這種可能性雖然很小,但是特殊情況下也不排除出現。比如一言不合,司機就先伸手打乘客。公交車是“濃縮的社會場所”,司機必須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違反了規章制度必須從嚴處罰。要認真對待乘客的每一起投訴,這樣才能取信於乘客。

    第三、司機有條件緊急停車而不停車互毆的,雙方都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論處。因為行車過程中“互毆”從法律層面說已經不是故意傷害對方身體,不屬於“故意傷害”,雙方的行為都對其他乘客構成了“危險”。“湖南湘潭123路公交車上一名老人因坐過站要求停車,遭拒後與司機發生爭吵,之後老人突然上前搶奪方向盤,司機隨即一掌將老人開啟並把車穩穩停住”,這個處置是非常恰當的。司機“毆打”老人的目的是為了制止犯罪,排除妨礙,顯然不是為了傷害老人,屬於正當防衛。

    第四、應當賦予司機“驅逐乘客”的權力,不能讓司機帶著“受辱”的情緒開車。有報道稱重慶公交墜江慘劇中女乘客在車上辱罵司機已經有幾公里的路程。對於個別乘客無理取鬧的,司機已經開車了乘客仍然辱罵不止,挑釁爭執的,司機有權停車要求該乘客下車。該乘客不下車的,司機可以在適當地點停車,向公司相關部門報告或報警,等待相關人員或警察到達處置後再開車。經調查屬於司機責任的嚴格處理,現實中也有個別司機得理不饒人喋喋不休,甚至辱罵乘客的;屬於乘客責任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治安處罰。

    僅是個人觀點,非喜忽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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