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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雷飛雨先生

    這要看你的條款,還有就是違反後的賠償要求,如果這些要求超出了法律法規那就是無效的。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那還是有效的。

  • 2 # 任律說法

    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爭議的,不能一概而論,不同的法院對不同的協議,所持的觀點也不一樣。而且關鍵還要看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是否有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如果有這些,肯定是無效的。

    所謂忠誠協議,一般是夫妻之間,一方向另一方承諾和保證。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對方忠誠。比如,保證不與其他的異性發生不正當的關係,或者說如果一方出軌給予對方多少元的經濟賠償,大致都是這些內容。

    但是有的人在忠誠協議裡面寫了,如果一方出現出軌就不得離婚等,這樣的條款就是無效,因為離婚是每一個公民的自由,不能用任何條款加以限制,即使約定了這樣的條款也是無效的。如果忠誠協議裡面還有一些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通常情況下,如果協議裡面只涉及到一些經濟補償的條款,原則上可以認定有效,但是不見得全部按照當時約定的數額支援,還需要結合雙方的經濟能力和一方的過錯來確定。

  • 3 # 潘律師說家事

    我來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忠誠協議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後要互相忠慶,一旦一方出軌,則要承擔財產方面的不利後果,比如,淨身出戶;比如,雙方各拿出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誰違反協議,則用來擔保的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等等。

    它的法律基礎上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所以,忠誠協議,從法理上來說,符合婚姻法所倡導的主流價值,符合公序良習,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協迫、欺騙等情形,忠誠協議就是有效的。

    問題是,忠誠協議中的淨身出戶條款是否有效?

    那要看一方一旦淨身出戶之後,他的基本生活是否會有保證?如果會影響到淨身出戶一方的基本生活,法院一定會給他留出一定的財產份額。因為人的生存權是要優先保障的,它一定優於對夫妻忠實的義務的保護。

    下面是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一個案例:

    原告:陳小妹(女),被告高小哥(男)

    雙方婚前10天簽訂忠誠協議,約定:高小哥有婚前房產一處),陳小妹有婚前存款10萬元,以上財產作為雙方共同的保證,如一方對另一方有感情傷害和背叛, 則自願放棄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全部財產歸對方所有。

    後來,陳小妹懷疑高小哥出軌,起訴離婚,向法院提交了忠誠協議,以及丈夫與其他女性不三不四的聊天記錄等,要求法院按忠誠協議的約定,把高小哥的婚前房產判歸自己所有。

    敲黑板了,重點來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1.忠誠協議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有效;

    2.高小哥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內容能證明其違背忠誠協議的約定,判決支援陳小妹的訴訟請求,被告高小哥婚前的個人房產歸原告陳小妹所有。

    高小哥不服,不服就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1.忠誠協議是當事人的合意,法律應認可其效力。

    2.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3.就高小哥與網友聊天和在家中約見網友的這一事實看,其行為可以認定對陳小妹的感情造成了一定傷害,但該行為尚不足以認定為對被上訴人的背叛。

    判決結果: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房子仍歸高小哥所有。

    雖然最後的結果對陳小妹來說,是一場歡喜一場空,但兩級法院都認可以忠誠協議的效力。

    我本人贊同這個觀點。因為忠誠協議它實際上是一種對夫妻財產關係的有條件的約定,其目的在於簽訂協議後,一旦一方出軌,違反了夫妻忠誠協議的規定,就要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提高一方的出規成本和代價,促使婚姻雙方更加珍惜婚姻,珍惜家庭。

    所以,忠誠協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公序良習,潘律師認為,它就應當有效。

    但本案中,忠誠協議雖然有效,陳小妹最終還是沒有得到那套房子,其根本原因在於:

    1.協議簽訂得太籠統,什麼行為是“感情傷害和背叛”?沒有具體化,自由裁量權就交給了法院, 而法院的認定標準自然就是偏向於保守和嚴格的;

    2.一旦認定一方的行為屬於背叛了另一方,會使一方付出過高代價,致其失去房產或鉅額金融資產,會形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所以,簽訂忠誠協議也要考慮它的易操作性和相對公平,比如:把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細化,分出等級,按行為等級設定背叛和出軌的代價。這樣各方會更容易接受也容易操作。

    您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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