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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人的讀書筆記

    首先,需要確定車位是屬於業主所有。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說簡單一點,看規劃,如果是在公共場地的車位,就是屬於業主的。更直白點,就是看能不能辦證,能辦證的車位就屬於個人不屬於業主共有。

    其次,如果已經確認車位是業主共有,業主如何使用就看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的約定。如果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不收租金,則業主在繳納了車位的物業服務費後無需交納租金。但如果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對此未作約定,在車位配比不足的情況下, 為了合理分配資源,物業公司或者業委會可以透過有償使用的形式將車位出租。業主對公共車位的共有權,不一定體現為佔用某一個車位,也可以體現在對公共車位經營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車位的業主相對於其他業主來說多佔用了公共資源,按理也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計程車位所得收益應按約定分配或依法納入維修資金。

    另外補充一句,租約最多隻能籤20年,超過二十年的租約無效。

    綜上,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確認車位是否屬於業主共有,如果為共有,那麼你最多交租金和管理費。如果交的錢為買共有車位的錢,那麼可以找開發商要回,開發商不還的話可以起訴。這個在杭州那邊已經有判例了的,法院是支援的。

  • 2 # 韋小龍女

    1.小區車位屬於業主,這句話需要有相應的前提條件才成立,一刀切的說法很不嚴謹。

    2.如地下車庫的規劃車位,購房合同約定的未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開發商能夠取得地下車位的所有權初始登記證,可辦理所有權證,那麼開發商有權出售、附贈或出租給業主。

    3.如確認開發商違規出售的,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退回。比如敞開式的地上車位、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等無權出售。

    總之,車位的糾紛頻發,需要根據具體小區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本身車位類別就有好幾種,車位到底歸誰?業主還是開發商?其實都有,任何事情都需要看前置條件!

  • 3 # 老薑聰蒜

    關於小區車位的歸屬問題,一直以來就有爭論。有許多開發商把小區的停車位出租或者出賣給了業主。

    小區的停車位歸不歸於業主,要看停車位位於哪個部位。如果停車位是在地下車庫,那不是屬於業主的,歸開發商出售或出租。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地下車庫是用來幹什麼的?是開發商用來停車用的。同時,車庫面積並沒有分攤到業主的購房分攤面積的費用上面。所以,獨立屬於開發商的產權。開發商可以賣或出租。但是如果車庫的面積分攤到了業主的購房分攤面積的費用上,業主可以拒絕付費使用。

    小區的停車位如果是在地面空地或綠化地開闢出來的停車位,這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公有面積,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就不能收費。但是,停車位如果開發商派人管理了車輛,開發商可以收取車位管理費用。但是這車位管理費用的使用帳目應對所有業主公開。

    至於你們小區車位屬於業主,交了錢給開發商,開發商當然要退錢給你。如果開發商安排人管理了停車位,開發商收取相應的車位管理費是應該的,這部分錢是不會退給你的。

  • 4 # 開啟車窗看景色

    你提出的問題可以分兩種情況區分對待。

    一是車位在小區規劃建設中己納入到了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裡,也就是說,你所購置樓房的價格,己經把小區公攤面積算在購房款裡,那麼該車位就屬於共有設施,歸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無權再出售車位,出售了就屬於違法行為。收繳業主的車位款必須如數退還給業主。

    二是車位在規化建設中並沒有納入業主的公攤面積裡,也就是說你購買的樓房房款中並不包括有公攤面積的款項,車位只能另行購買,開發商是有權出售的。但前提是開發商出售車位必須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要,開發商無權將車位出售給非小區業主,需要出售時,必須經業主大會同意決定。小區業主購置車位時,要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產權歸已。

    一般小區內的地下車庫,建設資金均由開發商支付,所以,出售車位也就順理成章,但仍要優先考慮業主利益,不得擅自嚮往出售。

    小區業主公攤面積包括:小區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停車位、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小區內使用的水、電等共用設施均屬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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