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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想說點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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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繕鏢鋦
不可以
醫療事故鑑定是醫療事故中責任與傷害程度鑑定。
人體損害鑑定與醫療事故無關,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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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心血管內科侯曉平
醫療事故鑑定和人體損傷鑑定不是一回事兒。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鑑定醫療行為有沒有違規、有沒有過失;如果有,過失與患者的損害之間是不是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行為過失在其中佔多大比例。
而人體損傷鑑定是鑑定傷情的,屬於司法鑑定。
要求醫療事故鑑定,那應該是損害已經存在的,比如疾病損害、比如傷殘、甚至死亡。要求鑑定是為了確定這些損害是不是由於醫療行為不當造成的。各級醫療事故,都是有具體標準的。
一般來說,患方之所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往往是由於對診療結果不滿意,對醫方的診療行為有質疑、不認同、不同意而提出的。
因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最主要的是鑑定患者的不良後果是不是由於醫方不當的醫療行為造成的。也就是判斷是不是由於不當的醫療行為這個原因,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即確定因果關係。只有醫療行為存在過失、並且和患者的人身損害存在著因果關係,才有可能判斷為醫療事故。
由於患者是因為患有疾病才去就診治療的,疾病本身就有不良後果;而醫療本身又是高風險行為,無論藥物或手術,都存在發生不良反應和併發症的可能;疾病的進展也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即使完全正確的醫療行為,也有可能發生不良後果。
所以,在醫療事故鑑定時,首先要看醫療行為有沒有違規,有沒有過失。如果沒有違規或過失,就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存在違規或過失,那就要看是不是和患者最終的不良後果有關(因果關係),如果無關,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或者雖然醫療行為有過失,但是沒有明顯的不良後果,也不構成醫療事故。在判定醫方存在不當的醫療行為、並且和患者的不良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後,還要看醫療行為在患者的不良後果中起的作用大小,最後來判斷醫方的責任。
人體損傷鑑定屬於司法鑑定。早先醫療事故鑑定專家是不參加司法鑑定的,但是由於醫學的專業技術性比較強,所以現在司法鑑定也引入醫療事故鑑定專家參與。
需要提醒患方的幾件事。
如果是死亡患者,家屬對於醫院的診療有質疑,那應該在48小時內進行屍體解剖,取得病理結果。雖然這一點患方往往不太接受,但因為病理診斷是金標準,而醫生是根據臨床診斷的。如果沒有病理診斷,那就只能依據臨床診斷了。
如果對臨床診療有質疑,可以要求封存病歷,防止醫生修改病歷。但是,完成病歷記錄是有一定時間要求的,搶救記錄等是可以後補的。因為不可能要求醫生在搶救的同時記病歷,其他病歷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寫完的,這些在醫療常規上都是有明確要求的。
另外,患者就診時,一定要如實反映病情,告知醫生既往疾病、診療情況及服藥,以減少醫療風險。
回覆列表
醫療事故鑑定現改為醫療傷害鑑定。主要由區級或市級專家組成的專家鑑定組,每次醫、患雙方同在時從專家庫中抽出5-7人。主要針對患者或家屬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死亡或致傷殘認為醫院存在責任,鑑定時醫患雙方均需在場,患者方可聘用律師(大多不懂專業作用甚小),一般先透過區級醫療調解會先請專家評估調解,雙方無法調解可提出醫療傷害鑑定。
一般先由區級醫療糾紛中心鑑定,不服一方可提出要求由市級鑑定。也可直接向法院上訴,由法院委託鑑定。鑑定主要判斷死亡或傷殘與醫方的診療行為有無直接因果關係,是否附合診療常規。若有因果關係即可定為醫療損害,責任程度(與賠償比例直接有關)分為輕微、次要、對等、主要和全責。若患者死亡與診療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即屬於一級甲等醫療損害。賠償根據責任輕重、年齡、當地平均收入等來定。若人活著屬傷殘,級別二級或以下,責任程度同上。一般死亡後醫方應主動詢問是否要屍解,48小時內進行由家屬自行決定,但這對鑑定結果非常重要、客觀。可惜家屬大部分不願意,尤其直接死亡在手術過程中的建議應該屍解。
人體損害鑑定與醫療無關,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還是聘請專科專家組成的專家庫中抽簽後進行鑑定。主要是鑑定傷殘能級別1-10級決定賠償的結果,級別越高賠償越低。不服也可上訴法院由法院再聘請專家再次鑑定。
這是兩種完全不同好鑑定,司法鑑定在醫療損害中不能通用。
2019.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