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案件被鑑定人責任能力的評定具體如下: 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並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症狀已經完全消失。 對刑事案件被鑑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如下: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2、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3、被鑑定人是女性,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後果缺乏實質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衛能力。
4、被鑑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在當時醫學不發達的時代,人們對精神病的判斷往往侷限於這樣的觀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否則,就不是精神病人。因此,不認為精神病人與正常人之間存在一種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科學的發展使人們逐漸認識到,簡單地把精神病人劃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者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者是不科學的。 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應簡單的以責任能力鑑定代替訴訟行為能力鑑定。刑事被告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並在意識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和其他訴訟行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記憶和表述等三種具體能力所構成。受精神疾病的影響,精神病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會不同程度的遭受損害。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訴訟行為能力不影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實體問題,而僅影響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程式問題。當其在訴訟階段被判定為限制訴訟行為能力時,應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決定訴訟程式進行與否:無須憑藉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繼續進行訴訟;沒有其他充分確實的證據,而有賴被告人供述證實案件事實的,應中止訴訟,並待條件具備時恢復訴訟。
對刑事案件被鑑定人責任能力的評定具體如下: 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並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症狀已經完全消失。 對刑事案件被鑑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如下: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2、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3、被鑑定人是女性,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後果缺乏實質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衛能力。
4、被鑑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在當時醫學不發達的時代,人們對精神病的判斷往往侷限於這樣的觀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否則,就不是精神病人。因此,不認為精神病人與正常人之間存在一種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科學的發展使人們逐漸認識到,簡單地把精神病人劃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者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者是不科學的。 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應簡單的以責任能力鑑定代替訴訟行為能力鑑定。刑事被告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並在意識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和其他訴訟行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記憶和表述等三種具體能力所構成。受精神疾病的影響,精神病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會不同程度的遭受損害。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訴訟行為能力不影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實體問題,而僅影響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程式問題。當其在訴訟階段被判定為限制訴訟行為能力時,應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決定訴訟程式進行與否:無須憑藉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繼續進行訴訟;沒有其他充分確實的證據,而有賴被告人供述證實案件事實的,應中止訴訟,並待條件具備時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