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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二之談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方式有兩種:劃撥和出讓

    1、劃撥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經過劃撥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有償行為,且有年限限制。

    二、出讓的方式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

    1、掛牌就是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2、掛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1)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

    (2)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3)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4)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佈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透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3)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二、土地摘牌就是在在該塊土地的競買中最終中標,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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