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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浩然正氣15862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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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思想空間
關於錄音錄影視聽資料類證據,在法庭舉證時,要獲得法官採信,當事人以下幾點要注意:
2. 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住宿的賓館內等安置偷錄裝置,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屬於不合法的證據取得方式,應該屬於無效證據。理由是:在這些場所安裝這些設施裝置,除了法定司法偵查機關外,其他機關、個人無權安裝涉及他人隱私及人身安全的竊聽、錄音錄影等設施裝置。
3. 在他人不知情的條件下,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透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屬於合法取得證據,應該屬於有效證據。原因就是錄音錄影證據的取得既未侵犯他人的人身權,也不存在侵犯他人的住所居住權,而偷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不然錄音錄影證據形式就沒有取得途徑了。
4.錄音錄影證據的採信,除了取得的手段要合法外,還要內容與形式本身具有證據的三要素。證據三要素包括:
(1)證據真實性。即證據客觀真實,不是偽造。錄音錄影要完整,不能人為剪輯拼湊。(2)證據合法性。一是證據的主體要合法。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作出鑑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鑑定資格等等。二是證據的形式要合法。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書面形式的合同文字加以證明等。三是程式要合法。在訴訟程式中,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這一程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式。《最高人一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四是證據取得要合法。即證據取得過程及獲取手段要合法,以上已經介紹不再贅述。
(3) 證據關聯性。即證據要與所證明的事實有關聯,具有必然聯絡。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在錄製錄音錄影證據中,一是不表明自己的身份,二是不說明事情來歷,例如今天打電話找你是為什麼,要解決什麼問題等。三是談話內容東扯西拉,主題不突出,或者沖淡主題等等。導致法庭當庭認定證據關聯性時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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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錄音證據在證據型別中屬於視聽資料,視聽資料的優點就是直觀,準確。但是其也有其弱點,就是容易被偽造、變造。所以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補強。
錄音證據能不能被法官採納,甚至成為定案的依據,主要還是考慮提供的錄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如何判斷。
1、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雖然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並不當然的否定其合法性,但是仍然要必須同時符合在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比如,錄音的內容不能涉及他人的隱私等。
2、錄音內容必須是與對方本人。
對於錄音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抗辯的理由多半有,錄音中的談話根本不存在或者錄音中的談話雖然不存在但是錄音中的聲音並非本人,談話內容也不是錄音中的內容。那在錄音前能需要儘量的想辦法在錄音中體現對方的身份。
3、錄音內容必須完整。
這裡說的完整,是提供的錄音證據對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需要有完整的反映。比如,如果作為民間借貸的證據,需要儘可能的能在錄音裡反映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時間,借款理由,借款的真實意思表示等,越具體越準確越好。
4、錄音內容未做過技術處理
錄音證據應當為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變造,連線精密。這樣才能具有真實性。這點相信都很容易理解了。
5、錄音內容所述是對方的真實意思表述
既不能是在其生命、名譽受到現實脅迫的情況下被迫做出的,所以在錄音的過程中,注意控制住情緒。
以上基本可以判斷錄音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是否會被法官採納。當然,在現實案件中還需要考慮很多其他因素。需要根據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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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客觀的證據(包括:語言,文字,現場錄音,錄影,音影,)等證據連線鏈的收集,出示,在向法庭審理中,證明原被告當事人作有罪陳述或作無罪的辯解的有力證據。當然啦,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往往以證據的收集的來源具不具備其合法的來源來證明其具備的法律效益?!本筆者的觀點是: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依法收集的客觀證據,符合庭審案中現場證據,證明庭審當事人在現實案例中的行為規範,都應為有效的法律證據,作出有罪證據或無罪辯解的依據。這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力的體現。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