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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宋初期基本上沿襲唐五代舊制。行政機構分州、縣兩級。宋太宗以後,又把全國分為若干路,路相當於唐代的道、元代的省。這就變成為路、州、縣三級。

    縣是地方行政機構最低一級,自秦漢以後,歷朝相沿不革。宋代的縣,設縣令、縣尉,作為一縣的長官。大縣還設有主簿一員。《長編》卷11載,開寶三年(公元970年)規定縣官的定製:“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3員;戶不滿千,止置令、尉各1員,縣令兼主簿事;不滿四百,止置主簿、縣尉,以主簿兼知縣事;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縣尉事。”

    神宗熙寧以後,令二萬戶以上的縣增置縣丞一員,縣丞次於縣令而位在主簿、縣尉之上。南宋時則取消縣丞。宋制縣的長官稱縣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記載多稱為知縣,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點。知縣就是知縣事的簡稱。據《長編》卷4載,宋代為了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從乾德元年(公元963年)開始“命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縣、監察御史王祐知魏縣、楊應夢知永濟縣、屯田員外郎於繼徽知臨泛縣。常參官知縣,自嶼等始也。”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帶本官去掌管一縣之政,即所謂知縣事,也就是一縣的主要長官。知縣有別於縣的本官縣令,因為是差遣。

    州等於秦漢時的郡,隋唐以後改稱為州。州的長官,隋唐皆設刺史。趙匡胤立宋初年,鑑於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鎮之權,“令文臣知州事”,其後,派二品以上的官員充任一州的長官;主要也是為了便於皇帝的直接控制。為了更有效地加強控制,又設通判與知州相互牽制、監督。《長編》卷4載,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當時因為湖南剛剛平定,多留用後周時的舊官員,於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意在控制這批留用官員。後來發展成為牽制、監視州府長官的一種定製。

    《宋會要輯稿·職官》卷47說:“通判,州各1人,與長吏均理,州府之政,無不統治,藩府或置兩員,廣南小州有試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國之政令,通判為之貳。”通判這種官的權位有些特殊:論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規定,朝官充通判者,歷兩任即可升為知州,天聖六年(公元1028年)改為三任方得充知州;論職權,則通判不但可與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須經知州與通判籤議連書方許發下,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與守臣通判籤書施行),而且,作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過及職事修廢,可直接通達皇帝。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職,當時人視之為“監州”,則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軍、監並稱。大體說,凡政治、經濟、軍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設府,有駐重兵的軍事地區設軍,工業區如煮鹽、冶鐵等重要地區設監。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則多升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襲唐五代舊名,一部分是因為皇帝未即位時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較重要的官員。

    軍在唐代是一種軍區,只管兵戎,五代以後,逐漸與行政區沒有多大差別,至宋代則成為兵、民、軍、政合一的行政區域。凡是唐代節鎮所在仍保留其軍號,也有加給新改的軍號,這種稱為節度州。但另有一種稱軍的地方,不是節度州,而是由縣升的,或領數縣,或並不領縣。這種軍往往僅比縣略高一級。設軍的地方,一般是在邊境,也有是在關隘要地。宋太宗時期,軍的建置最多,總共有34個,其中在河北、陝西與契丹、西夏接壤的邊境所建置的就有15個。在邊境地區設軍,是為了適應制御外敵的需要,而在內地的關隘口設軍,則主要是為了易於彈壓兵民的叛亂。

    例如彭州灌口鎮(今四川彭縣),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軍,後一度廢為縣,太平興國三年(978年)改稱永康軍,據《長編》卷274載,其批文稱“永康軍正控兩山六州軍隘口,昨據張商英奏請廢為導江縣。若非軍官,實不足彈壓,可令復舊。”五代的軍,治所與縣治同處一所,而隸屬於州;宋代因削藩鎮兵權,取消支郡制度,於是軍便得與州府並列。至於監,實際上與縣差不多,但因其直屬京師,不為州縣所轄,因而也同列於州。監亦有領縣者。府、軍、監的設官,大體與州相似,《神宗正史職官志》說:“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軍、監事如州,視地望重輕,以資級應選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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