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之後,是可以請假請到辭職的,但是一般如果勞動者是請病假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其工資的;如果勞動者是請事假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其工資的,並且一般事假是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勞動者生病用人單位無權不批准。勞動者享受健康權,這是基本的人權,勞動者生病請病假,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請假手續。但是,如果勞動者確實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那勞動者可以無期限的請病假嗎?答案是否定的。勞動者根據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病假時長。也就是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根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者辭職之後,是可以請假請到辭職的,但是一般如果勞動者是請病假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其工資的;如果勞動者是請事假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其工資的,並且一般事假是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勞動者生病用人單位無權不批准。勞動者享受健康權,這是基本的人權,勞動者生病請病假,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請假手續。但是,如果勞動者確實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那勞動者可以無期限的請病假嗎?答案是否定的。勞動者根據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病假時長。也就是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根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