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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預埋套管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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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OVE科幻
過度保護好,未來創業就靠智慧財產權了,不然你想想,有好的電子,別人模仿了,你把錢全壓下去做出的軟體,做出的東西別人一個月後仿了,你這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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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百望山戰略財經
但是如果對智慧財產權進行過度的保護,對於相關領域的次生創新,以及持續的創新都是不利的。稍微有些關聯就以侵權為由進行打擊報復,這實際上是一種市場壁壘行為,造成市場壟斷,限制市場競爭,不利於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從整個社會發展的角度來講,也不利於社會創新氛圍的進一步提升,不利於社會創新的整體發展,不利於社會效率的進一步提高。因此過度保護和保護不足都是不可取的。
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正確態度應該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進行保護,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在規定的空間範圍內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這種保護不能過於輕視,也不能過於重視造成過度保護。我們在考慮智慧財產權,對個別企業的權益維護的基礎上,還要考慮整個國家和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要考慮到社會創新和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問題。對於已經過了期的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等等,就應該成為社會免費的資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在此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創新。過度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就是一種壟斷。這是我們所不應該提倡的。
當然對於中國當前階段來說,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是主要問題,而不是智慧財產權保護過度。因此我們還應該是提倡健全法制,建立長效機制,對智慧財產權進行正確的適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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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正風觀察
如果對智慧財產權進行過度的保護,對於相關領域的次生創新,以及持續的創新都是不利的。稍微有些關聯就以侵權為由進行打擊報復,這實際上是一種市場壁壘行為,造成市場壟斷,限制市場競爭,不利於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從整個社會發展的角度來講,也不利於社會創新氛圍的進一步提升,不利於社會創新的整體發展,不利於社會效率的進一步提高。因此過度保護和保護不足都是不可取的。任何事情過度的保護都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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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粵高智慧財產權
首先解釋一下,任何的“過度”、“極度”都是不好的。
其實說說智慧財產權對社會的發展貢獻。英國工業革命的發跡,得益於1624年英國政府頒佈的《壟斷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法律規定,發明技術的保護期限為14年,凡新發明創造,在保護期限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生產、製造、銷售、使用這種方法,違者重罰。
事實上,《壟斷法》頒佈之後,英國紡織行業就出現了小高潮,具體時間表如下:
1716年,捻絲機發明並申請了專利;
1733年,飛梭發明;
1738年,新紡紗機發明並申請了專利;
1765年,珍妮紡紗機發明,1770年獲得專利;
1768年,水力紡紗機發明並申請了專利;
1779年,騾機發明;
1785年,水力織布機發明。
創新、研發的加速進步就是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就是催化劑。所以我們提前解放了勞動力,社會發展在進步,我們有更多的時間去做更加有利於生活的事情。我們研發了治病的藥,我們研發了更簡便的工具,都得益於智慧財產權。
回頭說說,過度。過度是指不分青空皂白,盲目遵守專利法。
目前我們正處於一個“重專利時代”,“專利流氓”NPE(Non-practisingentities)應運而生。一些掌握核心技術的企業成為壟斷大佬,一旦有其他企業要使用它的技術,就要付出高昂的授權費;還有一些專門從事專利經營行業的機構會以很低的價格購買中小企業的專利,然後尋找市面上運用此項技術的企業進行賠償訴訟……
法律和制度並不是盡善盡美的,這些“合法”的“無理規則”讓所有想要取得新知識的人,要耗費極高的成本才能取得已有的研發成果。
原本用於激勵創新的專利制度正在成為一些不良商家或企業打擊競爭對手的工具,大大阻斷了使知識往前進的可能性。
但是任何一部立法的成熟都是需要時間的。我們可以提出疑問,用事實去驗證,慢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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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目前來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可以說保護不力,這令很多專利權人所詬病的正是這點。假設對智慧財產權保護過度,象侵權這樣的事情會很少發生,因為一旦侵權,按照智慧財產權法,侵權人所付出的成本必定是高昂的。智慧財產權人的權益受到保護,必然會激發社會資本對智慧財產權的投資。因為現在很多專利就是苦於沒有研發、實驗資金。這就形成了一個良性迴圈,企業敢於也捨得拿出巨資來研發,研發成果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也能不斷地為研發提供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