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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福氣zhf

    首先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是是無效合同,企業不予賠償!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中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解讀: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本案中由於勞動者冒名頂替別人而與用人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用人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即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此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用人單位不予賠償!

  • 2 # 波波談天我愛笑

    冒名頂替在企業上班十幾年,即使有事實勞動關係,也不可能賠償你。因為你本來就是過錯方,哪裡有理。只能說你無緣無故幫別人交了十幾年的社保,如果你們公司交社保的話。自己以後養老保險還的重新開始交啊。 我身邊就遇到過這樣的一個同事,在公司都幹了兩年了,被查出是冒名頂替的。公司直接勸離了。這樣的人公司是不敢留的,因為違法。 像這種情況在入職時就應該發現,往往人事很難發現或是故意為之,有些公司招聘時要是有年齡的問題,就會這麼幹的。他們入職時的名字只能在這個公司一直用,一直隱瞞。 要麼自己承認,要麼有人舉報了才能發現,我們公司那個是因為冒名的人也在同一個地方上班了,要交社保,可是交不了,不能兩個同時交一個社保,所以被查出來了。 冒名頂替的事還是不要乾的好啊,幫別人交社保不說,還有出了工傷事故時很難處理,人和身份證不一樣。

  • 3 # 永遠幸福

    謝邀答,我同學在我們鄉鎮教學,是國家教師,在十幾年前她下海經商了,為了能在學校留有名額,將來退休了有養老金,她讓自己的好友去冒名頂替她教學,她的好友一直頂替她教了十幾年學,只到前兩年退休了。我同學就可以享受一切國家退休待遇了。而她好友,只是在教學期間領到應有的工資,其它什麼也沒有,因為她本來就是一位不合法的,冒名頂替的教師。

  • 4 # 青竹影耀

    青竹輕言:任何法律的頒佈都是為了在發生實際問題時,可以讓我們有法可依。勞動法是為了保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但是其本身就有若干條款存在爭議,否則也不會不斷修改和完善。

    責任劃分與爭議:

    1.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冒名頂替在該企業中工作,時間已經長達十年,其性質多數人認為構成欺騙,企業解除合同應無需賠償。

    這麼認為也是相關依據的,這裡簡單說下,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在對方違背真實意願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企業也是根據這條才認定二者無勞動關係,即時解除合同,且無需任何賠償。

    2.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所述,用工單位在用工日起便與工人間建立了勞動關係,這種勞動關係確立以後,哪怕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只要你企業有實際用工,勞動者就會受到勞動法保護。

    當事人雖然存在隱瞞造成了合同的無效,但是,“勞動合同無效”和“勞動關係的形成”是受兩個不同法律條款的制約,二者之間無必然聯絡。

    合同無效相當於沒有簽訂,但用工關係已形成,企業就必須揹負用工義務,受法律監管,冒名頂替的工作,歸根結底並沒有影響勞動關係的認定。

    前提是當事人必需要證明自己一直在為該企業工作,證明的方法有工作卡,工資卡,工資條,打卡記錄等等,這樣辭退你時就必須要給予一定的賠償,本人以前回答問題時也有過相關介紹。

    個人觀點:冒名頂替在企業工作,如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不管合同是否有效,都受勞動法保護,只要企業單方面要解除勞動關係,就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進行賠償。

    針對此種案件,已經有相關成功案例,法院裁定涉事企業給予賠償金。所以,如果真有類似情況再發生,可以提出勞動仲裁,雖然各地法院判罰可能有出入,但不妨走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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