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熊哥56638376

    這個問題建議你先了解一下醫療政策再來提問!!不是任何人都懂咋個提問的!兄弟!!你不懂得東西很多!!急診和平常轉診請你好好學習

  • 2 # 靜靜的修道院

    如果確實是急症,比如心梗肺梗,腦出血,嚴重的外傷等需要及時治療的疾病,不需要轉診證明可以在事發地就醫,事後憑120出診命令單或急診科病歷回所屬城市醫保報銷。

  • 3 # 醫護成長

    病人急診時需要地方轉診單嗎?

    轉診是指將病人轉移到另一個醫療機構的制度。醫療預防機構根據病情需要,將本單位診療的病人轉到另一個醫療預防機構診療或處理的,稱為轉診。

    轉診一般為病情需要。如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轉往其它醫療機構診斷治療的,需到當前醫院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具體由醫院給出判斷,轉診就醫手續。

    以下幾種情況不要轉診轉院證明:

    1、在縣內醫療機構住院;

    2、在省外居住或打工,只要中國備案,報銷時要居住或務工證明,不要轉診證明;

    3、大部分地中國診、精神病患者住院時不要轉診轉院證明。

    轉診轉院證明主要針對縣外就醫的患者,新農合規定:縣內無法治癒或不具備治療條件建議患者在縣外市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需經醫生出具轉診轉院證明,患者再到縣新農合辦公室轉診處審批後才可到縣外指定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也有的先到縣外住院,再持住院證或診斷說明書回本縣辦理轉診手續,這種情況下大部分地區報銷比例要降低10%。

    要是沒急時轉診,出了事故該怎麼辦?

    及時轉診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轉診義務是指醫療機構對本院治療範圍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療能力的患者,負有及時轉運到有治療條件醫療機構的義務。

    患者對醫療機構的治療效果都抱有合理的期待,醫療機構不存在相應的治療能力情況下,應將患者轉到具備治療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滿足患者的期待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裝置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如果查明醫院在明知不具備病人治療的醫療技術和條件,卻沒有及時轉診治療,令患者錯過治療時機而死,醫院明顯違反法定的轉診義務,具有醫療過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 4 # 醫生天天說健康

    首先病人安危肯定是大於一切的,很多地方的醫保政策有一定的差異性,但總原則肯定是遵循國家制定的逐級轉診。急診病人是一個例外,如果經擬轉診醫院確定確實為急診病人可不辦理轉診手續,正常結報,如果是非急診病人,一般醫保中心也會有緩衝期,一般入院三天內補辦都是可以的。國家的政策目的是想透過逐級轉診來實現緩解病人看病難看病貴,同時緩解三級醫院的醫療壓力,並不是說一定要把病人留在無治療條件的一級醫院。更不存在說轉診前必須拿到轉正單的情況。生命大於一切,不外乎規則。如果說制定的規則對生命都有威脅,那註定是個失敗的規則,但目前的政策並非這樣,只是你還沒弄清規則。

  • 5 # 產科李醫生

    中國醫療水平全國差異很大,相應的醫療制度也各有政策。轉診單在我們山東省而言,主要牽扯到醫保報銷的問題。例如你在縣醫院,因為病情嚴重去當地市醫院治療,不需要轉診單也能報銷醫保。如果你跨市治療,一般是從市醫院去省醫院治療,就需要市醫院開轉診斷,從省醫院治療完畢後再回本地報銷。

    如果不考慮醫保報銷問題,僅僅是患者想要得到更好的救治,想選擇更高階的醫院,則不需要任何手續,患者有權利選擇醫院和醫生給自己治療。

    但對於急診而言,並不是所有患者都適合轉院。例如分娩過程中的孕婦突發羊水栓塞,高血壓的患者突然出現嚴重腦出血。以上嚴重影響患者生命安全的急危重症,均需要即刻搶救,分秒必爭,所以無法轉運。就算就診醫院沒有治療相關疾病的條件,醫院也要儘可能的救治,當然,相應的救治成功率肯定會低,只要醫院在能力之內給與了符合原則的治療,即便是救治失敗,醫院也是不承擔責任的,這屬於天災人禍,沒辦法。

    對於生命體徵相對穩定,暫時沒有生命危險的急症。例如骨折,燙傷等,患者可以自由選擇醫院治療。但是如何去,目前依然是個問題。對於這類暫時沒有生命危險的急症,就診醫院一般是不派救護車送的。而你想要去的醫院如果離得很遠的話,那邊的醫院也不會接的。因為急救車主要是負責本市區內的急診患者。所以一般都是患者自己找車去,這樣肯定會在路上有一些隱患,但目前這方面仍然沒有太好的解決方案。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安倍第一屆首相任期不到一年, 如今為何能連任三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