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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豐子

    本人創業的時候,也在小區開過公司,也跟物業發生過沖突,但是慢慢成熟了,自己也成了業主,就開始學會了理解。

    一:小區開辦公司原本就有問題。

    在小區開公司,對創業者來說,可以降低成本,但是對業主來說,就很不公平了。用來居住的環境,卻被人來人往,喧囂不堪的商業行為打亂,所以現在註冊公司的註冊地要是在小區,必須整的小區業主的簽字同意才可以。

    加上現在幾乎所有的小區都會面臨停車難的問題,車位本來就不夠用,商業公司自身加上往來客戶的車輛,必然會佔用業主的停車資源。

    一:業委會代表的是全體業主意志,只要業主大會同意,業委會就可以。

    業委會是由全體業主召開的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的是全體業主的意志,只要業主通過了這項決定,業委會是可以這麼做的,小區的停車場僅僅是小區自身的公共停車,並不是對社會公開的,因此有權拒絕非業主車輛和社會車輛的進入。

    二:小區整體產權是全體業主的,自然優先業主。

    小區的整體產權屬於整體業主的,所有公共資源的使用,業主自然享有優先權和支配權,特別是像停車位這種緊張資源,如果車位足夠多自然沒什麼問題,如果資源緊張,優先業主肯定沒問題。

  • 2 # 老包有時不線上

    《物權法》頒佈以後,各地對於居民住宅小區內開辦公司已嚴加管控,原則上不再批准申請,除非有相鄰業主超過三分之二的書面同意。這基本上是做不到的。

    由於小區車位嚴重配比不足的原因,停車一直是困擾很多小區的物業管理問題。就你提到的外來車輛不得進入小區一事,諮詢結果可能會令你失望。

    業委會的這條禁令,無論是否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都會得到大部分業主的贊同。因為一個小區的出租戶大多隻佔小區的小部分,無論是沒車的業主還是已購車的業主,都不會贊同外來車輛進入小區。這些外來車輛進來,既擾亂停車秩序,又增加了交通管理的難度,也搶佔了既得利益的有車業主的停車權益。

    這一點上就是房東也幫不上什麼忙。

    很多居民小區的業主對於單元樓幢內開辦公司就很反感,如果再加上外來車輛的停放麻煩,包括公司員工、公司的客戶等等,無疑是火上澆油!

    如果事情鬧大,怕還不是你能不能停車的問題,而是工商局接到舉報查封你的公司,可能讓你失業的事了。

  • 3 # 中154538324

    強盜般的寄生蟲――物業。百姓的吃、住、行、醫、教最不該商業化的確極度商業化。百姓能有好嗎?不破不立,可惜億萬業主只是發發牢騷,行動行動行動行動............鬥爭鬥爭鬥爭..........

  • 4 # 茗韻業主心聲

    這個叫規定,業主權力的延續,所以這是業委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那麼業委會是有權力的。業主車位都不夠為什麼還給外來車停?

  • 5 # 張醫生149168530

    不可以,業主委員會執行的是業主大會的決定,只有業主大會透過這項決定才可以執行,業主委員會是監管機構,是監管業主大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 6 # 唱作人高階

    小區的物業權利過大。應該引發全社會警覺。

    不是外來單位一切事物都找找物業。因為物業不是小區長。

    近期我看很多外來單位,如水電,取暖,廣告,充電樁,綠化帶改造停車位,光纖進入小區,創意的各種收費等等進入小區都要經物業同意批准才能進入和改造或同意,這是天理不容的。

    物業不是小區長。物業只是小區以打掃衛生為基礎的團體。

    物業有服務的權利絕對不準有收費改造審批的權利。沒聽說哪家醫院的院長出門由物業代替管理全院規劃收費的。

    現在是業委會很難成立,任何團體成立都需要費用,而業主沒有這部分費用,加上物業是先有的,所以物業一定會想方設法不讓業主成立業委會。物管辦和開發商物業都是利益往來也無法破解。

    打官司,合同沒有物業服務細節和懲罰標準,基本就是霸王合同,業主無處說理申冤,所以也就是不交物業費來抵制物業。我覺得在物業管理規定應該更多考慮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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