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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獨釣寒江雪461

    這個事情真是無稽之談,譚秦東的一篇文章,鴻茅藥酒有毒,發文稱來自天堂的毒藥鴻茅藥酒。這篇文章僅僅2000的閱讀量,而譚秦東的粉絲也就區區五個,用少的可憐來形容都有點奢侈。這麼點閱讀量,雖然發了文章恐怕都知道被媒體運作商放到那個旮旯裡了,又怎麼會影響到一款酒的銷售?

    譚秦東一七年十二月十九號發文,很快12月22號就發生了退貨

    瞧瞧要多玄乎就有多玄乎,2000的閱讀量僅僅兩天時間就有兩家公司和七個人要求退貨,我滴個神,我算數不好,請親愛的劇友們幫我算算鴻茅藥酒這得是多大的銷售量啊!機率問題上學時學過,這個蒙不了我,按照公司和個人都算成個體計算,購買率為兩千分之九也就是千分之四點五的銷售率,那麼問題來了,2000人裡面有九個人買會發生這就九個人都看到這篇文章的機率嗎?不可能。那怎樣才能發生這種機率呢?我數學不好,不敢往下算了,兩天時間全國十三億人民有十億人購買都不可能發生這種現象。

    下面注意了,真正的問題來了,鴻茅藥酒每年淨利潤五十億,銷售的一百多億,要是按照上面的的機率來計算很明顯這家公司偷稅漏稅了,具體偷稅漏稅多少明白人可以算算。

    一篇文章鋃鐺入獄三個多月,好好的一個醫生變身成了土老冒。

    山不言高,水不言深,好酒不怕巷子深,僅僅一句鴻茅藥酒有毒就會給產品帶來退貨潮,那麼這個酒肯定不能喝,多麼嬌氣的一款酒,它的心是玻璃心嗎?茅臺酒即使人人都說有毒恐怕照樣供不應求,何也?那是國酒,如果誰說這酒有毒恐怕會被人笑掉大牙。一篇文章就促使其報案抓人,這個鴻茅藥酒的決策者腦子不是被屁股蛋夾了就是腦子有病,有病得治,不用東奔西走,自己有藥不用求人。

  • 2 # 愛之育之

    一個有良心的醫生,看到非處方當作保健食品來宣傳,職業敏感告訴他,這完全是錯誤的。

    保健食品的食用,與藥品的服用是完全不同的要求。

    藥當保健食品吃,沒有劑量限制,可以隨時吃,大吃特吃,這樣的話就將治病的藥異化成害人的毒藥。

    醫生能直面坦言,是良心的體現,善良正直,令人欽佩。

    #凌遠長著#

  • 3 # 智慧改變命運

    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從開發管理中的合同評審角度回答這個問題。

    兩家醫藥銷售公司和藥酒企業應該簽訂有供貨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就比較好玩!

    以下按照雙方定立有嚴格的供貨合同來分析:

    1.核心看退貨理由的法律陳述或雙方經濟糾紛的協商備忘/仲裁書等!

    醫藥銷售、零售屬於行政許可行業,對銷售企業的團隊中醫藥專家團隊資質有特定要求。

    如果雙方退貨理由不是合同規定的理由,雙方需要走協商/仲裁/法院起訴流程。

    執行協商/仲裁/法院起訴流程必然有裁定文書。

    由於退貨日期和譚醫生文章相差兩天(網路資訊,就是時間比較倉促的意思),仲裁/法院起訴顯然不現實。應該是雙方諒解,諒解備忘錄是核心證據。即使沒有規範檔案,應該有退貨記錄檔案。

    這些是法律舉證資料。

    如果有檔案資料(退貨單,傳真等實體檔案或郵件,電話等軟體資訊)表明雙方退貨起因譚醫生文章,哪就是現實——一篇文章有可能導致決策改變主意。

    2.如果醫藥公司和銷售公司舉證退貨理由不是合同約束條件,而是譚醫生文章的影響。

    那就有一個核心問題,醫藥公司的許可資質是否有效!

    鴻茅藥酒是甲類非處方藥。

    藥物的組分報告,病理報告,毒性/不適人群不良報告等是醫藥公司定立合同和進行屬地宣傳的基本技術要素,也是醫藥公司技術團隊稽核合同的重要資訊。

    難道這些常識性的退貨依據沒有出現在合同中?

    果如此,則醫藥公司資質就會受到公眾質疑和行政部門監管審查。

    相信醫藥公司不會引火燒身。

  • 4 # 鬱金香137652766

    廣州一名醫生一篇對鴻茅藥酒的貼子發表,閱讀量:2000多點,粉絲五個人。產生的影響就造成廠家藥酒直接退貨80多萬。可見影響利有多大。加上生產廠家的報警,跨省追捕影響利就更大。經全國多家媒體轉載報導,人們視線轉移到鴻矛藥酒本生上,疑問這個藥酒到底能不能喝,有沒有副作用一聯串的問號?我們不論看什麼問題都要看實質,任何一款不論是藥品,還是保健品都有一定的副作用和對身體的毒害,也許你服了沒事,但是不代表別人服了沒事。每個人的身體素質差異很大。所以真對一款保健品藥酒,現在證明是準字號:藥酒。人喝了都對身體有影響,並非能治百病。廣告宣傳有誇大藥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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