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小本兒生意人

    房產銷售慣用小伎倆就是“忽悠”,什麼樓頂歸你,花園歸你,贈送面積,都是開發商的慣用騙術。只要不落實到合同上都是忽悠人的。之前親戚在唐山市某某買的房,當時開發商承諾贈送5平米,交款時沒有落實合同上,也沒有收這5平米的錢,3年後房產證下來了,開發商反悔了,要房產證補交5平米錢,否則不給房產證。全體業主以各種方式表示抗議,最後還不是自認倒黴,否則再鬧警察抓你。什麼事最好落在書面,否則沒得到沒處去說理。有些確實不能寫在合同上的,你要抱著可有可無的心態。

  • 2 # yf愚夫

    頂樓如果是能從公共通道上去的,毫無疑問是公用的,只能從你的戶內上去的部份,那肯定使用權是你的!別人爭也沒用!

  • 3 # 山禾丘

    物業買賣是大額交易,依賴口頭承諾,不要求白紙黑字合同,必定是有見不得光的便宜。“光棍佬教仔,便宜莫貪”,不見得光的,怎麼維權?典形的食夾棍!

  • 4 # 永誠禮品-黃

    這個要懷疑你理解能力了!頂樓是全體居民頂樓,不是你一個人的頂樓,銷售員說的沒錯,你當然能使用了,但是其他居民也能使用啊

  • 5 # 固安金牌房產經紀人

    你是被不專業的、無良的房地產銷售給坑了。頂層房子的上面空間是屬於全體業主的,不可能歸一個住戶單獨所有,並且使用權都沒有。物業公司不允許你使用是合法合理的。

  • 6 # 月季先生

    售樓員只管胡說八道,你買完之後一切與他無關!

    甚至你都再也聯絡不上他!

    別問我為什麼,買多了你就懂了

  • 7 # 望北京

    售樓員無論是口頭承諾還是書面承諾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他本人以及他代表的公司都沒有這個權力,高層樓頂空間屬於消防通道不允許任何人佔用。

  • 8 # xuan兆利

    我買的在附加協議上註明了樓頂使用權歸我所有,所有其他業主放棄對樓頂的使用權,並且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等名義撤銷。在購房協議上跟所有購房者都明確了

  • 9 # 打不死的小強aaa

    開發商為了賣房,隨口的一句話,現在沒憑沒據,說理的地方都沒有。不能使用,物業管理處同意就可以,否則不要去冒險。按正常來說,頂樓應該是公共部位,不能私自佔用,如果私自佔用物業公司可以請部門介入,至於開發商當初承諾可以用,你可以找開發商協商或者用法律手段,現在的房子大部分樓頂都是屬業主共用的,如果產權證上沒有註明屬您個人的話,那是不可以的.仔細看看你的購房合同,這個問題如果說明、又沒有文字協議證明你有使用權,不然鄰居和物業都可以投訴你佔有公共面積的。

  • 10 # 一定要瘋狂

    1:置業顧問說的不算數,沒有公章,一句置業顧問為了賣房私自許諾,改顧問已經離職。2:樣板房只是展示效果,除非你買樣板房。就像汽車,概念車和量產車的區別。3:只有在購房合同裡註明了樓頂面積在你的產權面積裡,因為這相當於開發商申報時已經申報了樓頂。這樣你的房產證和產權證才能有註明,別的一切都是忽悠你,不能相信,因為那樣始終是違建,就看城管什麼時候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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