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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瘋狂的石頭的自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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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經濟性裁員不得裁試用期員工。如果裁試用期員工,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明確的規定,如沒有違反相應規定,不得解除試用期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我們再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上述法條說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有證據,有理由,證明勞動者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為什麼不合格。如果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二、《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物件中,對試用期員工是否可以作為裁員物件並未有明確的約定,至少在法條的角度來說不能以此作為試用期員工裁員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如果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為藉口違法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個人認為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標準向您支付賠償金,而不是不滿半年按照半個月的補償金標準來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來看,個人認為如果單位以經濟性裁員來解除您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有兩點是要注意的:
1、單位以此為藉口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2、如果違法解除,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標準向您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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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可以,企業裁員無外乎就是提升績效,減損減虧,或者受到外部環境變化的衝擊,例如目前的中美貿易戰,大量的外貿企業會受到巨大的衝擊,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勢必會做出相應的調整來應對,裁撤人員只是第一步,堅持不下去或者轉型失敗,企業大量倒閉都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