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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醫療法律關係是指由醫療法律規範在調整醫患關係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醫療法律關係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其特殊性是由醫療法律規範的特殊性和醫患關係的特殊性決定的。 醫療法律規範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它具有雙重性,即既含有民事法方面的內容,又含有行政法方

    醫療法律關係是指由醫療法律規範在調整醫患關係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醫療法律關係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其特殊性是由醫療法律規範的特殊性和醫患關係的特殊性決定的。

    醫療法律規範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它具有雙重性,即既含有民事法方面的內容,又含有行政法方面的內容。目前,中國的醫療法律規範已基本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和基本完備的內容。關於公共衛生方面,有“食品衛生法”、“急性傳染病防治條例”、“國境衛生檢疫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水汙染防治法” 等。關於醫療方面,有“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家庭病床暫行工作條例(試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院工作制度”等。關於藥物方面,有“藥品管理法”、“新藥審批管理辦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分析研究上述各類法律規範的條文可知,其內容既有民事性質的,又有行政性質的。民事性醫療法律規範調整的那部分社會關係形成醫療民事法律關係;行政性醫療法律規範調整的那部分社會關係形成醫療行政法律關係,兩者融合共同構成醫療法律關係。這就使之與其他法律關係有了明顯的區別,其他法律關係,如合同關係、繼承關係、市場管理關係等,其構成都是單一的。

    醫患關係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它既具有民事契約關係的某些特徵,同時又存在與民事契約關係相牴觸的某些特徵。醫患關係從職業的角度講,其實質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反映在法律上,就其主要性質而言,就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因為,在一方提供服務,另一方接受服務的過程中,雙方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也就不存在行政上的命令服從關係。有人認為,患者一旦進入醫院掛號就診,就要無條件地服從醫院的安排和管理,醫方也無從選擇病人,由此認為醫患雙方的法律地位並不平等,進而否定醫患關係的民事契約性質。筆者認為,醫患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是由醫療這一特殊服務行業的職業特點決定的,並非基於行政隸屬關係而形成的命令服從關係,也不是行政意義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所以不能據此否定醫患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而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事契約關係的最根本特徵。

    但是,醫患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與社會中其他服務與被服務關係又有很大區別。其他服務關係的兩者之間不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還是自願和等價的。這是民事契約關係的兩個重要特徵,而醫患關係卻缺少自願性和等價性,所謂與民事契約關係相牴觸之處也正是就此而言的。在醫患關係中,醫方首先是國家安排的服務者,代表國家為公民提供健康服務,醫方只有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職責,沒有選擇病人或拒絕提供服務的權利,所以說根本沒有自願可言。患者雖然可以選擇醫院,但一經選定,進入診療過程,就必須服從醫方的管理和安排,其自願性也大打折扣。除自願性之外,醫患關係也不完全是市場調節的等價交換關係。目前,中國醫院還是靠國家財政扶持的福利性、公益性事業單位,患者就醫在一定程度上屬於享受國家的福利待遇。由中國的國情決定,醫院在短期內還不能徹底推向市場,不等價的情形也就不能很快消除。

    總之,醫療關係的平等主體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係的實質,決定了其基本性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而非自願性和不等價性又決定它不是純粹的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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