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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第九條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開啟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開啟,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2.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油田、銷售企業的“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週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煉化企業一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天,三級、特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裝置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資料,並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2%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上註明。

    8.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儘可能縮短取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後,首次裝置、容器、管道用火,應取樣分析合格。

    10.裝置、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後,分析資料長期有效;當裝置、容器記憶體有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取樣分析合格後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用火。

    11.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13.新建專案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14.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籤,並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15.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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