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老李愛做菜
-
2 # 小吳VlOG
患病或非工傷解除: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再增加不低於50%的醫療補助費。
患絕症的再增加不低於100%的醫療補助費。
因工作需要,由企業主管部門調整工作而轉移工作單位的,應與原單位解除合同,與新單位簽訂合同,原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國企改製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應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併發給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最高不能超過企業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對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企業應按照當地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其繳納過渡性醫療保險金。
-
3 # 中年自媒體創業者
無故被公司辭退,按理是必須給賠償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法律是這樣規定,但真正執行起來沒這麼容易,企業尤其是私人企業不會痛快的給你錢的,就算仲裁,也會拖著你。我身邊的一個案例:上個月,因為一個專案取消,負責該專案的同事被公司通知辦離職,同事很不服氣,找老闆要補償,老闆說,我在你這個專案上也沒掙到什麼錢,補償是不可能的,如果你願意,我幫你辦失業,你這種可以領24個月的失業金,同事想了想,與其和老闆翻臉,走法律途徑不如這樣,領24個月的失業也三萬多塊錢。最終辦理了失業,領24個月失業金,一個月一千三百多,聽說要漲到一千五百多,這個也是一個方法。以上是我的瞭解和身邊的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
4 # 懂社保
樓主你好,如果說企業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這個經濟補償的待遇並不是說你想要多少錢就要多少錢,它主要是根據你在這家單位的工作期限來決定的,比方說你在這家單位工作了一週年以上,那麼你就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工作了10週年以上,那麼你就可以獲得10個月的工資待遇,依次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同時你還可以獲得失業金的待遇,因為企業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是具備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當然失業金待遇的領取也是根據要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在一週年以上,那麼才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待遇,如果說你的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在10週年以上,那麼甚至可以享受到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同時還可以享受到醫療保險的待遇。
所以說企業單位無故解除我們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都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的,那麼大概也就有個幾萬塊錢吧,當然這個幾萬塊錢並不是能夠保證你接下來的日子不工作,我認為在失業以後當務之急還是要繼續尋找合適於自己的工作,那麼實現再就業以後才能夠實現自己的穩定收入。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回覆列表
合同期內被解僱是應有補償金的,這個很多人都瞭解。但是應該拿多少補償金呢?常說的N+1到底是什麼?
體驗員“Sunny下的花朵”:
先小小的自豪一下!一個月前我被上一家公司在試用期內轟走了,但是我拿到了半個月的補償金。前幾天我又透過“勞資簿”小程式幫助了一個好姐妹,現在她已經叫我“法律專家”了。嘻嘻~
這個姐妹已經在這家公司工作快2年了,上個月底她被通知公司終止她和另外幾個同事的勞動關係,給出的補償方案是1個月的工資。她和我說完後我告訴她我試用期都拿半個月補償,才給你一個月肯定不對。我就拿出手機開啟“勞資簿”小程式拿給她看,解除合同
裡的裁員減員,最下邊的法規法條寫著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協商一致的要給補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算下來她拿到的是2個月的補償,如果不是提前三十天通知還應多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
現在她已經把需要整理的證據都收集了,和公司談判。最少也能要到2個月工資呢,如果公司是無理由的違法解除,沒準還能拿到更多的賠償~
上文中看到的法規法條就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中的規定,也就是開篇問道的N+1中的N,只要不是因為員工個人因重大過錯或違法原因導致的被開除,哪怕是合同到期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都可以拿到這個N。
那麼那個+的1是什麼?這個1就是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沒有提前1個月告知的補償,如果公司已經提前1個月告知將在1個月之後為你辦理離職手續,是沒有這個1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