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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飛刀47號

    法律規定,借款人死亡,債務償還僅以遺產為限。如果有擔保或者共同借款人,可以要求代償。如果有繼承人,繼承人代償。如果有善意第三人願意償還,也可以代為償還。

    舉例………老王向銀行借款200萬,用於個人消費,結果老王死了。銀行有以下幾種方式收回貸款。

    1,看看老王借款有沒有擔保,有沒有共同借款人。發現老王老婆是擔保人,因此老王老婆應該代老王還200萬。

    2,發現老王借款200萬,沒有擔保,也沒有共同借款人,也沒有抵押…………銀行檢查老王遺產。遺產有150萬房子一套………最後銀行150萬以房子出賣,償還。

    3,銀行發現小王是繼承人,小王需要代老王把50萬還了。

    4,如果老王沒有繼承人,他父親主動願意幫老王還款,這個可以…!

    最後一種少見情況,老王死了,小王是繼承人,小王放棄繼承,老王個人沒有遺產,老王200萬貸款也沒有擔保,共同借款人…………這時候,銀行只能自認倒黴。200萬做了福利。

  • 2 # 債值通

    古人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從古至今被眾人視為一種行為準則,一支檢驗個人信用的標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借貸本是再平常不過的事,卻因為債務人的意外死亡給債權人帶來無盡的焦慮和擔憂。我的錢怎麼辦?能收回來嗎?他們禁不住要發出疑問。今天就結合法律與實務和大家一起分享,欠債人突然死亡,欠的債究竟該怎麼辦?

    雖法律規定,自然人在死亡後,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債作為民事權利義務的一種型別,如果不具有人身專屬性,則用“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來形容債的產生及消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恰當的。

    既然,債(為方便論述,以下僅指不具有人身專屬性、可流轉的債)具有“生不帶來死不帶去”這個特性,那麼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在世間的債,究竟何去何從?是不是也隨著自然人的死亡而消滅了呢?

    下面本文從債的理論、法律規定這個兩個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一、當事人死亡導致債的主體變更,若無債的消滅事由,債並不當然消滅

    首先我們來看“一死百事了”究竟對不對。“一死百事了”翻譯成法律用語,就是“債務人死亡的,債務歸於消滅”。

    債產生後,若非發生債的消滅事由,並不會憑空消失。債的消滅又稱為債的終止,是指債的關係當事人雙方間的權利義務於客觀上已不復存在。債的消滅事由包括清償、抵消、提存、雙方協議、免除債務、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而並不包括當事人死亡。這意味著,不僅僅是債權人死亡,不會當然導致債的消滅;債務人死亡,同樣不會當然導致債的消滅。

    另外,從債的要素方面來講,債的要素包括債的主體、債的內容及客體。

    債的當事人死亡,只是當事人這個債的主體消滅,即死亡的當事人不再享有債權也不再承擔債務。但是,債的當事人死亡,並不意味著債的內容及客體消失(除非債務具有人身專屬性,無法繼承或由其他人履行),而是根據法律規定,債的主體由死亡的當事人變更為其他的主體(如繼承人等),債權債務由其他的主體繼受。因此,債的當事人死亡,導致債的主體變更,而債的內容及客體均不變,債的要素仍然全部具備,債仍然存在。因此,債並不會因為債的當事人死亡而當然歸於消滅。

    因此,從債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債務人死亡的,債務並不當然歸於消滅”這一結論。

    (注:以上債的相關理論,參考了王利明主編《民法》(華人民大學出版社,第5版)一書的相關觀點,在此致謝)

    因此,對於執行案件,債務人死亡,所欠債務也不會當然消滅,從而免於被法院執行,而是應當以其遺產償還債務。法院可以變更被執行人為其遺產的繼受主體,或者直接執行遺產。只有在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情況下,法院才終結執行。

    由此看來,“一死百事了”這一觀點是不對的,在理論上站不住腳,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父債子還”這一觀點也只說對了一半。只說對了“遺產繼承人應當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這一半,但是沒有說出“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這一半。也就是說,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繼承人可以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不能得到全部清償的責任由債權人承擔,而與繼承人無關,除非繼承人自願繼續清償債務。

    綜上所述,債務人死亡的,除非發生債的消滅事由,否則其債務並不消滅,仍應當以其遺產進行清償,繼承人以所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作為清償義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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